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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结果犯、加重结果犯、结合犯之差别?其他问题
请问结果犯、加重结果犯、结合犯之差别?
能举例说明吗?
谢谢
告诉乃论是被害人自己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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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硕网 | Posted:2009-11-26 13:18 |
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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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之前我也搞很久,最后好不容易整理出来,这是从我笔记挖出来一部分,希望你看的懂,如有不懂可以提出来讨论或有错误请更正之。
一、行为犯、结果犯
(1)行为犯:只需单纯实现不法构成要件所描述之行为,无待任何结果之发生即既遂。如抽象危险犯、伪证、
诬告、重婚、公然猥亵、公然侮辱、公然聚众不解散、侵入住宅不退去罪。
(2)结果犯:以行为发生一定预期结果之必要。为实害犯、具体危险犯既遂罪。如窃盗或杀人既遂。
(3)加重结果犯(§17):行为人基于故意而实行犯罪,未料因过失(可预见)造成更严重之结果。犯故意伤害罪因而「致」人于死者,成立伤害致死,盖虽一行为成立两个罪,普通伤害+过失致死,法条另有规定成立一罪。法条中有「犯..致」--导致。

二、单一犯、结合犯
(1) 单一犯:仅须实现单一构成要件始成立犯罪。如强盗、杀人..大多都是。
(2) 结合犯:结合两个单一构成要件合并成单一犯罪。如强盗故意杀人罪(强盗+杀人)、海盗故意杀人罪(海盗+杀人)、发掘坟墓而损坏.遗弃.污辱.盗取。
  ★结合犯:两行为(故意+故意)两罪vs结果加重犯:一行为(故意)导致(过失)加重为两罪另为规定一罪。

三、危险犯、实害犯
(1)危险犯:只需对法益或客体造成危险。
  1具体:须现实发生危险之必要。如遗弃无自救能力而使其陷于危险状态、「致生…危险」。
  2抽象:符合构成要件描述事实,足以成立。如酒驾、放火烧毁无人居住之空屋、「足以生损害…」。
(2)实害(侵害)犯:以法益现实侵害为必要,造成客观可见之实害结果。如窃盗或杀人未遂、既遂。

四、作为犯、不作为犯
(1) 作为犯(积极):以「作为」方式违反法律规定的犯罪,如杀人罪、窃盗罪、毁损罪、无义务遗弃罪。
(2) 不作为犯(消极):(§15)
    1 纯正不作为犯:单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作为义务。
        如聚众不解散、公务员废弛职务酿成灾害、有义务遗弃罪、侵入住居不退去罪。
    2 不纯正不作为犯:把本「作为」之犯罪以「不作为」当成一种手段等同于作为效果。
        如杀人罪本为作为,但妈妈不喂食小孩造成饿死,等同于作为之效果,刑§271杀人罪之不作为犯。

五、身分犯、一般犯
(1) 一般犯(普通犯):人人均能成立 ex杀人罪、窃盗罪
(2) 身分犯(特别犯)
  1 纯正(真正、构成)身分犯:须具特定身分始得成立。如渎职罪(须为公务员);伪证(须为证人)、重婚
(须为已婚)、堕胎(须为孕妇)、背信(受人委托处理事务)、侵占(须易持有为所有,否则为窃盗)。
  2 不纯正(不真正、加减)身分犯:具特定身分犯了任何人均能实施之罪,而影响罪责加重或减轻其刑。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生母杀婴罪、因公务或业务加重1/2。
  3 双重身分犯:纯正+不纯正,如公务或业务(不纯正)侵占(纯正)罪。

因为不知道你指得"纯定与不纯定"是什么意思,我想大概是指纯正与不纯正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障碍未遂是未遂犯,而未遂犯又分成普通未遂、终止未遂、不能未遂。其中普通未遂就是障碍未遂。


告诉乃论从提出的人分为自诉、告诉、公诉、告发。
自诉:被害人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
告诉:被害人直接向检察官或司法警察提起,再向法院。
公诉:检察官向法院提起。
告发:被害人以外之第三人向检察官或司法警察提起。


业务侵占如同你所说是业务上侵占
公务侵占当然也就是公务上侵占

以上是我的小小脑袋的认知,显得很粗简浅白,请各位达人不吝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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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5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6 16:51 |
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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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与从犯之差别如何?从犯是帮助犯吗?

共同正犯顾名思义是"正犯",以人数来分为单独正犯和共同正犯,共同正犯也就是两个人或两个以上共同实行犯罪行为。
单独正犯,一人单独犯案,又依可手段分为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

从犯是帮助犯的旧名,因现在教唆犯改采「从共犯从属主义」,也就是必须正犯成立犯罪才予以处罚,而为了有所区分改为帮助犯。

野人献曝,这样解释不知道对不对,我已经好久没碰刑法了,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看立法理由唷!


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6 1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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