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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特别犯的观念去想他这项可以能比较清楚?
事实上误认有身分为无身分而不救之:过失(不知)
事实上误认无身分为有身分而不救之:不成立义务犯.因为跟本
没有救助义务.仅为主观上的误认而事实上根本特定者昨手没
有着手.管见乃将客体特定化.因为这正是不作为犯纳入保证人
以为探讨之一.加上作为犯的等价课体错误是否适用不作为犯
亦有疑义?若是适用的话.可能对于保证人地位上有所忽略(仅
从法益看)这样大家都是现行犯.虽然题是说明为客体错误.益会
影响到保证人地位.特别犯之身分..这举喻就像误认他人为直系
血亲尊亲属而杀之->在作为犯上是271普通杀人罪....用在不作
为犯上误为无保证人地位者为有证人地位而不救之.欠缺主观认
知而不成 立不作为犯.又对不救为之人本不负刑责......罪疑为轻
------------------>以上仅为个人见解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7 1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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