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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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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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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87条第一项但书之「善意第三人」
我知道何谓「善意」,
我也知道「第三人」是指当事人以及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

可我今天看到书上写:87条第一项但书之第三人系指以法律行为而就系争标的物取得物权地位之第三人。

所以说若第三人所得之权利是继承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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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21 12:41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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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清楚解释出自何处,但解释显然有问题?
援引施智扬教科书(前司法院院长)说法(241P):
善意指不知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之事实
第三人指双方当事人以及其概括继受人以外的第三人
所谓不得对抗:指善意第三人对当事人得主张该行为有效或无效,当事人对第三人则不能主张该行为无效

2.87条第一项但书之第三人系指以法律行为而就系争标的物取得物权地位之第三人....
法条写得很清楚,其所谓无效者,是指意思表示,并不是法律行为...
和第三人是否取得物权地位没有干系

241P举例如下
甲-乙通谋虚伪买卖珠宝,后乙将珠宝卖给善意丙,甲乙间买卖契约虽因虚伪表示而无效,丙仍得主张有效
如珠宝已交付,甲不得请求丙返还珠宝,仅得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 此文章被kino在2009-10-21 22:3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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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21 2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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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原始出处.
是学者推出的吧?
因为债权和物权二分法,如果不以物权地位来,连债权也有善意保护,恐有害交易安全.因后手...又后手..都以债权就来主张权力,乱了.所以学者才想到以限缩的方式来解释这个条文.
又债权根本不须有处分权,所以根本上也成立.
引申的争点在于1是否需原因行为成立(存在)才可以主张87的善意,以及2和物权的善意取得比较下,则总则的善意取得优先或引物权善意取得?,3善意第三人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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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21 2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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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物权,可以87I但,因为是取得债权让与之所有权.
占有为事实行为,所以不行.所以,无权出租他人之房屋,房客占有房屋,不能主张其占有为善意.
债权更不行.
至于为何占有不能主张,虽物权篇规定占有,但学者解释占有不是权利或利益.(占有是事实),要加上其占有本权,这个本权才是法律力.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21 2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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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物权是误植,准物权也.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21 22:34 |
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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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依其『内容』是否在经济上可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分成财产权(债权、物权、准物权、无体财产权)与非财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财产权中又定义: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称为物权。

其他非物权的财产权,其标的属非『特定物』,而是存在于某一种权利或非特定物上。

物权在定义上已经和其他财产权(债权、准物权、无体财产权)做划分。

债权具有相对性,其效力仅在行为当事人之间,而不及于第三人;物权具有对世性,其效力及于第三人。

在交易安全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之考量下,才有此87条但书之规定。


个人浅见,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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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10-22 0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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