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派不同當然對法官會有一定的影響
1.概念法學派=法官受到法律拘束.不可造法
2.自由法學判=法官不受法律拘束.可造法(EX:case law)
階有好有壞:
1.者維護法安定性.但是當法律一生效即落伍
2.者比較能適應社會變遷.但違反法安定性
所以在於釋字109也會有所爭議.因為共謀共同正犯所說面對的東西
是:意思主體共同說(或共同意思主體說)下的犯罪集團化.若是否定釋
字109就會難以打擊此類犯罪集團(黑色會).但是承認他又違背刑法罪
刑法定.處於兩難之下...此時眼睛要看誰--->立法院
但是實務上之適用好像沒有前提限制.加上是釋字582以前都會用"他白"
作補強證據.其他共同被告
A說:某某某也有共謀阿.
B說:黑阿黑阿.
一.自白不得當作唯一之證據
二.尚需補強證據
此時在釋字582之前.B的他白就是補強證據
所以那位某某某先生.就變成了共同被告.
某某某反駁說:我沒跟他們共同實行阿.
檢說:釋字109說只要事先同謀就行了..................
--->導致司法破害之情形發生....跟秘密證人制度一樣恐怖.....
~~~~~~~~~~~>好像離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