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hon04295271 于 2009-09-08 21:43 发表的 请教假释问题 77条第二项第二款:
第二项第二款
"于假释期间,受徒刑之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后,..."???
=>既然是假释期间,代表已经被放出来了,为啥后面还接一句"受徒刑之执行完毕" ?
都被放出来了,怎么受徒刑之执行?@@不懂@@
你会这样想是一定的,但相信我改几个标点符号,你就会懂了!请注意
红色标点之处。
刑法第77条(假释之要件)
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监狱报请法务部,得许假释出狱。
前项关于有期徒刑假释之规定,于下列情形,不适用之:
一、有期徒刑执行未满六个月者。
二、犯最轻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于
(假释期间)、(受徒刑之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条之一所列之罪,于徒刑执行期间接受辅导或治疗后,经鉴定、评估其再犯危险未显着降低者。
无期徒刑裁判确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羁押日数算入第一项已执行之期间内。
PS.系统真的是有问题耶,我重新编辑十几几遍了,颜色就是出不来!
请注意粗体标点符号好了!
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