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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6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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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不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
想请问各位高手,刑法中有"不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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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17 06:22 |
et11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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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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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8-17 13:00 |
JH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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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过失共同正犯之见解

依照传统见解对于共同正犯之理解,系局限于所谓犯意联络之观点,故认如果

没有犯意联络则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

而过失共同正犯并不存有所谓犯意联络,因此过失共同正犯并无成立之可能。

然倘若将共同正犯之理解成局限在主观上之犯意联络为成立之先决条件,则不免失之

狭隘。

举例而言,如于交通事故中,两辆车子互相超车,皆视交通规则为无物,而造成他

人之车祸,则可能成立过失共同正犯。

或于医疗过失中,医师与护士皆对于手术之标准程序置之不理,而造成病人死亡,则亦有可能成立过失的共同正犯。

又如德国学者曾提及之着名例子,

两人在山顶推石头,不料落下之石子造成他人死亡,亦有可能成立过失共同正犯。

所以判断之重点应该置于:

有无相互排除对方过错的注意义务,并违反该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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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8-26 1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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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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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weet691123 于 2009-08-17 06:22 发表的 刑法不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 到引言文
想请问各位高手,刑法中有"不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及"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吗?如果有,请举例解释,谢谢!
现行刑法为强调个人责任,并强调犯罪系处罚行为,而非处罚行为人之思想或恶性,故将第28条条文中实施一语改为实行,并排除预备、阴谋共同正犯。职是,行为实行前具犯意的预备与阴谋都不予共同正犯来处罚了,那不具犯意的过失行为得成立共同正犯吗?以下试着举例说明己见:
(一)故意:
1.甲乙共同计画杀丙,两人共同将一块大石从高楼砸下,丙被砸中死亡。
2.甲乙个别计画杀丙,两人各别将一块大石从高楼砸下,丙被砸中死亡,但不知是被甲或乙的石头砸中?
(二)过失:
3.甲乙共同将一块大石从高楼砸下,却不小心砸中丙,丙死亡。
4.甲乙个别将一块大石从高楼砸下,却不小心砸中丙,丙死亡。但不知是被甲或乙的石头砸中?
(三)结论:
1的情形,两人皆具犯罪故意,甲乙成立杀人既遂罪共同正犯。
2的情形,应认有疑唯利被告,甲乙分别成立杀人未遂罪。
3的情形,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甲乙或可成立过失共同正犯。
4的情形,应认有疑唯利被告,甲乙皆无罪。

又如丙身上有两颗石头的伤痕,且单一石头均无法致丙于死,则系另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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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07 15:25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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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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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成立:以现行实务上及多数说
二.成立:
 1.陈子平老师:刑人为彼此间的"整体的一个不注意"
 2.许玉秀老师:同义务团体中.因共同未尽注意义务.以致法益之侵害.共同过失犯
  之归责范围使法益致侵害之违反注意义务范围而定.因此成立

发现一个有趣的东西:

94上5480判决:
共同正犯之意思联络,不限于事前有所协议,于行为当时,基于相互之认识,
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参与者,亦无碍于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所
引起之加重结果,其他正犯于客观上能预见时即应就该加重结果共同负责,不
以正犯间主观上对于加重结果之发生有犯意联络为必要。

这篇判决书中出现.客观上能预见的"过失行为"仍负起共同正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
---->以上仅为个人之见解表情 (偶尔犯傻也不错)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9-08 01:46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9-08 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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