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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祈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解析。
(一)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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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06 18:01 |
TACOB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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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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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僅就法條條文文義作解釋,如有違誤請不吝指正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一)申請留職停薪育嬰之條件:
1. 申請者必須為受僱者,所謂受僱者,依第3條第1款定義為「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2. 申請者必須受僱任職滿一年。
3. 申請者必須有滿三歲前之子女。
(二)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
1. 至子女滿三歲為止
2. 依但書所示,最長不得逾二年。
3. 同時有數個未滿三歲之子女者,期間應合併計算之。此情形即應將因年長子女所申請之育嬰假期間與因年幼子女所申請之育嬰假期間合併計算,依條文解釋,此一合併計算之期間最長仍不得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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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07 17:22 |
evo7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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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的解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15 1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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