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35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tenpage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11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财产篇] 赔偿金额
甲19岁,某日驾车行经十字路口时,撞伤酒醉之路人乙,乙后来支出医药费5万元、无法上班劳动损失3万元。而其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在等待中读书,在读书中等待..
不张扬,不言弃,不着急..默默的等待时间的到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26 13:31 |
ushine980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4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甲负侵权行为责任:
    甲因驾车不慎撞到某乙至受伤,依民法184条之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依民法191条之2规   定,汽车、机车或其他非依轨道行驶之动力车辆,在使用中加损害于他人者,驾驶人应赔偿因此所生之损害。
(二)甲及甲之法定代理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甲19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民法187条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以行为时有识别能力为限,与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行为时无识别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负损失赔偿责任。前项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监督并未松懈,或纵加以相当之监督,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负赔偿责任。如不能依前二项规定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被害人之声请,得斟酌行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行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
(三) 乙得对甲及甲之法定代理人请求损害赔偿
    1.民法193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对于被害人因此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民法195条1项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四)过失相抵
    损害之发上,受害人亦有过失而共同促成时,法院得减少其损害赔偿请求权。至其减少之金额,依受害人与有过失之程度,定其分担之比例,另过失相抵之责任减轻或免除,并非由加害人取得抗辩权,法院得依职权为之,不必待当事人主张(85台上1756)
(四)结论
  民法217条1项规定,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法院得减轻赔偿金额。
  依题旨,乙因车祸支出医药费5万元及劳动损失3万元,总计8万元,但双方经鉴定结果甲过失百分之70,乙过失百分之30,所以甲因过失相抵需赔偿乙5万6千元,而乙获甲所投保之保险公司赔偿1万元,故甲仅需支付赔偿金4万6千元。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7-26 21:4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397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