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7912 个阅读者
 
<< 上页  2   3   4   5  >>(共 5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d2011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9 鲜花 x1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fn大...
不服取谛犯309
那140是何情况才能成立?
看过很多实例题,对警察大小声...都是309...
到底怎么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7-29 12:31 |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 140 条
(侮辱公务员公署罪)

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或对于其依法执行之职务公然侮辱
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
对于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第 309 条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 135 条
(妨害公务执行及职务强制罪)
对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施强暴胁迫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意图使公务员执行一定之职务或妨害其依法执行一定之职务或使公务员辞职,而施强暴胁迫者,亦同
 
竞合:135>140>309

1.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状态下,对公务员执行职务,以粗话辱骂公务员->309
2.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状态下,对公务员执行职务,以粗话辱骂公务员,并施强暴胁迫者

->135

由于警察取缔行为大都在不特定人所得共见共闻的公开场合,因此即使题意不明,解答者仍论以309
不过还是建议文字上叙明
例如:客观上,甲于不特定人所得共见共闻之公开场所(公然)辱骂警察之行为,造成警察之名誉法益的受损,具备客观不法。

同意楼下见解,刚才打快了,一般刑法上,不用140,个人认为是本国警察人格低落,并避免产生以刑胁民的不好观感,因此都论以309,而不论140,事实上,实务上采用140的例子很少,除非有那个白目,当场在法庭上骂法官「白目」「妓女」,才会论以140
所以解题上,个人建议,除非题目上,有甲对于执行职务之警察乙,当场侮辱,解题才需讨论140
不然仍建议直接以309解题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7-29 16:37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1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7-29 15:38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应该要先用刑法第10-II去分辨公务员.是否为"公共事务"之公务员
如果是-->就是140侮辱公务员公署罪
不是-->就是309公然侮辱罪

且140侮辱公务员公署罪一定会有309公然侮辱罪.理由系为一行为侵害国家与警察人员之名誉.
所以竞合后还是用140侮辱公务员公署罪
易言之.在对警察.在执行"公共事务"时于公然之下为之公然侮辱之行为会就成立140(国家威性)
与侵害致警察自己的名誉法一.所以两罪都要论.再以想像竞合论140侮辱公务员公署罪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2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7-29 16:00 |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楼上Q大,中性帮助犯愈来愈迷糊,麻烦移驾解惑区。3Q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3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7-29 16:35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且140侮辱公务员公署罪一定会有309公然侮辱罪.理由系为一行为侵害国家与警察人员之名誉.
所以竞合后还是用140侮辱公务员公署罪
易言之.在对警察.在执行"公共事务"时于公然之下为之公然侮辱之行为会就成立140(国家威性)
与侵害致警察自己的名誉法一.所以两罪都要论.再以想像竞合论140侮辱公务员公署罪

正解~~这绝对不是乱说的
140公诉
309告诉乃论
要想当公务人员要用140
当上再自己选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4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7-29 17:37 |
0857risk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jd20112 于 2009-07-29 12:3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fn大...
不服取谛犯309
那140是何情况才能成立?
看过很多实例题,对警察大小声...都是309...
到底怎么分?


我只能说不要太相信补习班的答案,看补习班的答案只会让你产生模凌两可的解释,如果课本的构成要件(行为主体、客体、行为、情状等等)你都了解了,自然就知道答案了,唯有正途才是战胜邪魔,要相信自己的选择…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29 20:29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课本的构成要件(行为主体、客体、行为、情状等等)你都了解了,自然就知道答案了,唯有正途才是战胜邪魔,要相信自己的选择…

课本的构成要件---这我要改一下:法条的构成要件
完全同意 表情

以前考司法官特考我也是没补习战胜邪魔,但是被国文打败 表情
自我不想考,才改国文不用60分--命中无时莫强求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6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7-30 07:26 |

<< 上页  2   3   4   5  >>(共 5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2072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