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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1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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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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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公寓大厦区分建物所有权人无共用部分持分,买卖移转后,后手承买人的公设使用权利如何保障
请问民国七十年登记的公寓大厦,共用部分建物办理登记却未登记所有权人(仅登记供哪几个建号之主建物使用),区分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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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23 10:21 |
vito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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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帮找到了法条
依照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七条 (共同部分不可约定专用之范围)
内容是公寓大厦共同部分不得独力使用专有部分.其下列各款者,并不得为约定专用部分
一 公寓大厦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 连通数个专有部分支走廊或楼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门厅:社区内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 公寓大厦基础,主要梁柱,承重墙壁,楼地板及屋顶之构造.
四 约定专用有违法令使其限制之规定者.
五 其他有固定使用之方法,并数区分所以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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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回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23 14:39 |
12191219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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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应该去地政事务所请公同共有建号誊本
如果如你所述
最简单---报警
不听移送法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7-24 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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