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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快樂] 刑法管轄權
中華民國就刑事犯罪的管轄權
先看是否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行件航空器內 又外國領事館亦屬於領土的延伸
原則 第3條 (屬地主義)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 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若非在中國領域內或船鑑航空器,外國領事館則再判斷
例外 特殊犯罪影響內國安定 第5條 (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重罪 第7條 (屬人主義(二)-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對中華民國人民犯重罪 第8條 (國外對國人犯罪之適用)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 之。
-------未完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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