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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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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问:行为人泥醉后所为的赠与……
因为太久没念民法,所以整个观念很不熟悉,麻烦大家帮忙~大感谢^__________^

请问在行为人泥醉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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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18 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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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赔偿可能的基础为184I前段,不过要注意187弟4项准用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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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18 22:15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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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7年8月26日97年度上字第24号民事判决
所谓无意识,系指全然欠缺意思能力之谓;精神错乱,则指精神作用暂时发生异状,以致丧失正常之意思能力而言,两者为不同之精神状态

相对人欲对其索赔?
因当事人无意思能力
连类契约请求的资格都没有(245-1;247)
故无契约法上之救济
侵权方面
依184I前段 所保护之权利为绝对权
相对人之信赖非保护之对象
依184I后段 当事人有无背于公序良俗?
欠缺识别能力,连故意都谈不上无法请求?
依184II 有无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
同上理由
除非受赠人举证赠与人系故意陷于泥醉而为赠与...(原因自由行为)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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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Hsuan Chuang University | Posted:2009-06-19 19:56 |
12191219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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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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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欲对其无效的赠与行为请求相关赔偿

无效的赠与对相对人怎么会有损失 表情
除非为了受领所产生之行动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6-20 06:23 |
seriocom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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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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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大家的纠正跟指导!(洒花)^^

 

不过,恕我愚鲁啊,还想再针对 kino 大大的回答底下,请教大家几个问题。

 

看了高分院的判决,我还是不很确定怎么运用到实例。所以……泥醉是……没有意思能力,乃「无意识」的状态?即使他是处在表面上清醒样子,然后派钱(赠与)给大家?

另外,赠与人故意陷于泥醉而为赠与,如可用民法第148条……第2项吧?那如果是过失陷于泥醉呢?受赠人倘信其仍有意思能力,且已处分其受赠与之物,是否亦无相关之权利加以保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9-06-20 1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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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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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见认为若约赠与,依民法第406应属于有相对人之双物契约,须意思表示何致 。若开板大大所言为
前些日子的新闻国道洒钱案应属于抛弃之行为 表情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20 15:06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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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钱给大家

有两种层次
1.赠与行为------------债权行为
2.所有权移转行为---物权行为+交付
所谓赠与行为或无效的赠与行为,应该只是债权行为吧!!

另外,赠与人故意陷于泥醉而为赠与,如可用民法第148条……第2项吧?那如果是过失陷于泥醉呢?
在此最好不要用148,你直接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即可,如果你用148,就会陷于你提出的困境里,那过失喝醉怎么办??
因而不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干净利索,如不该当于故意过失原因自由行为类型,还有187第4项准用第3项!
不过请求的范围应该只限固有利益的赔偿(依184I前段)或者如有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该当于故意过失原因自由行为类型,则应类推适用245-1I第3款来请求。
依409I的意旨,以上请求损赔的范围也不应超过赠与物价额。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21 02:2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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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21 0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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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泥醉是……没有意思能力,乃「无意识」的状态?即使他是处在表面上清醒样子,然后派钱(赠与)给大家?
------------------
这是举证责任在谁身上的问题
当事人有无意识只有他自己才知道
我们仅能由外观上去推断是否有此事实存在(例如确实喝了很多酒,且当时口语不清,或于不合理情况下赠与等)
故184II为举证责任反转,由赠与人去证明自己确实是在无意识状态下所为(184I才由受赠人举证)
至于证明力的多少,为法官自由心证
即使当事人外观上为清醒的状态,依98条为当事人真意解释,设若今有一精神病患沿路送钞,当事既无意思表示能力,在赠与契约153+406,便无法成立,即便捡到钱而为占有,也因欠缺让与合意而为无法成立,占有人虽非恶意,仍应负返还责任,

另外,赠与人故意陷于泥醉而为赠与,如可用民法第148条……第2项吧?那如果是过失陷于泥醉呢?受赠人倘信其仍有意思能力,且已处分其受赠与之物,是否亦无相关之权利加以保障
------------------
提到148是因为184II所保护之权利为法律明文规定或习惯法等等,须为法律所保护之权利受侵害才得请求
泥醉如何证明为故意?在举证责任部分
赠与人说自己是泥醉无意识,他只要举证证明自己确实有喝酒且外观上为外界所能得知
受赠人提反证说明他是故意(如事后反悔以泥醉为由),这部分受赠人需提证明说明赠与人在事前曾有提及赠与某物予你及二者有无身份或情谊上的关系等等为判断,故若不相识之第三人,试问路人甲以一千元赠与,依客观第三人立场是否会接受?
而衡量故意与过失的定义
故意系明知而为决意,过失系课有注意义务,而侵权行为原则上系以善良管理人为注意之义务
受赠人必须受有损害,单纯期待不能作为受有损害理由,故受赠人必须主张,例如因为受赠A车而将自己的B车赠与给别人,二者间有因果关系,才会有信赖利益的保护,或因为接受赠与而支出费用,如维护费等
但若因他人赠与一千元,大喜下跑去买东西花掉了,这部分既无法律上原因,自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又,乙受赠A车并将A车赠与给丙,则赠与人甲依不当得利向丙为请求182;183

仅供参考...我也不知道对不对 XD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21 1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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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无意思能力,契约仍然成立只是无效,所以我主张的"类推"245-1而不是"适用"245-1。

2.举证的问题其实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最好先不要拿来一起分析,应该先在实体法上分析好,再拿去举证责任分析,不然当结果不合理时,难以判断自己是在实体法上推论错误还是程序法上搞错了,这样徒增自己的困扰。

3."但若因他人赠与一千元,大喜下跑去买东西花掉了,这部分既无法律上原因,自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这句话说的没错,不过事实上结论应该是赠与的相对人(被赠与者)应该可以依不当得利的规定来拒绝返还,而不是赠与者可以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也就是甲依179向乙请求返还时,乙会主张182I他是善意的,而原物的利益已不存在(他已经买东西花掉了,买的东西也使用光了),所以可以免负返还的责任,不过有争议的是在此"金钱"原则上不会被视为该利益已不存在,而另一说则认为在具体判断上要依被赠与人全体总财产来判断之(差额说)。
管见从后说。实务外国判例上,多认为劳工溢收薪俸时为其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尚还有依受赠的物品相对于相对人的价值的折衷说)。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21 17:2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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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21 1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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