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651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本题题意不清,丙到底死了没有,就当作死了。试解如下:

开宗名义:甲自醉杀人之行为可能触犯杀人既遂罪,但是否免责,端视甲杀人行为是否为原因自由行为。

一、甲自醉杀人行为是否为原因自由行为:
第1段:原因自由行为定义
第2段:犯罪态样(故意原因自由行为,及过失原因自由行为)
第3段:实务见解(28年上字第3816号判例):「如被告于尚未饮酒之先,即已具有犯罪之故意,其所以饮酒至醉,实欲凭藉酒力以增加其犯罪之勇气者,固不问其犯罪时之精神状态如何,均应依法处罚(原因自由行为)。假若被告于饮酒之初,并无犯罪之意图,祇因偶然饮酒至醉,以致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而陷于犯罪,即难谓其心神丧失之行为仍应予以处罚,或虽系精神耗弱亦不得减轻其刑。」
第4段:综上论结,李四自醉杀人行为为故意原因自由行为,为故意犯,且不得减轻其刑。
 
二、甲想杀乙结果误杀路人丙:此时甲是属于等价客体错误,要分两部分探讨
1.甲想杀乙结果没杀成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条第二项杀人未遂罪:此时甲是心想事不成,甲已经着手构成要件该当,构成要件该当原则上推定为违法,无阻却违法及减免罪责事由,因此甲成立本罪。
2.甲误丙为乙杀害丙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条第一项杀人既遂罪:等价客体错误由于侵害法益价值是相等的,因此不阻却故意,而甲又无阻却违法及减免罪责事由,因此甲成立本条犯罪。

三、结论:甲成立杀人未遂罪与杀人既遂罪,依刑法第55条第一项前段从一重杀人既遂罪处断。

 

 

如果甲既无故意亦无过失,因刑法不处罚故意及过失,就应该叙及德国法制下的「麻醉状态下不法行为」,以点出我国刑法未备之情形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6-17 18:26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正解)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6-17 15:27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杀人罪:主要保护的是他人之生命法益而言.乃行为人客观上为之侵害他
人生命法益之行为.主观上具备杀人之犯意.使得该当

二.等价课体错误其法律效果:(以上述杀人罪试论)
1.不影响:乃行为人于行为时具备着杀人之犯意.而客观上虽物丙为乙.而为之
杀害之行为.就此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杀人之犯意且客观实行杀害之行为
于行为时符合刑法271条杀人罪之构成要件.然对发现杀错人之时间乃行为
后发觉之.以不影响行为时杀人罪成立(因为行为之处罚行为之判断皆于行为时)
且不以乙丙为不同一个人判断.而为保护法益(生命法益)上判断

2.影响:以身分判断因为乙丙为不同之身分.而甲对以之侵害以达于着手之阶段
但是杀到的是丙.故为客观行为不满足主观犯意之271-II杀人未遂犯.而对丙之
死亡应有预见可能性与回避可能性.而未善尽注意义务之下.论以刑法276过失
致死.然甲之行为该当271-II与276系出于一行为.基禁止双重评价(一事不二罚)
论刑法55条想像竞合从一重271-II处断

3.不论实务通说或学界一面倒.采第一说.故甲之行为成立刑法271条杀人罪
----------------------------------------------------->以上言论不包含本人之立场 表情 ..呵呵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6-17 15:53 |
empay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搞懂了~呵呵上面的推法,因为我一直卡在都对乙成立杀人未遂~

怎么会不罚…刚才大雷雨一直下~回家的路上忽然懂了~

也感谢楼上大大的提点~竞合方面我真的有待加强~


[ 此文章被empay在2009-06-17 17:56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6-17 16:21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06-17 15:5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一.杀人罪:主要保护的是他人之生命法益而言.乃行为人客观上为之侵害他
人生命法益之行为.主观上具备杀人之犯意.使得该当
二.等价课体错误其法律效果:(以上述杀人罪试论)
1.不影响:乃行为人于行为时具备着杀人之犯意.而客观上虽物丙为乙.而为之
杀害之行为.就此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杀人之犯意且客观实行杀害之行为
.......


一派胡言...............哈 开完笑啦  你说得很不错唷  表情
 


[ 此文章被小严在2009-06-18 00:19重新编辑 ]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7 23:48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884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