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09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ullis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关于一题宪法

下列那种情况下,我国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不必定期重行选举
(1)总统候选人之一于登记截止后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02 14:36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相关问题,可以查阅
宪法本文第49条及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
http://law.moj.gov.tw/fl.asp

考试日期快到了
大家都忙着考前冲刺 
是否劳驾自行搜寻呢?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02 15:16 |
firstnoel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0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大丽丝 于 2009-06-02 15:1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相关问题,可以查阅
宪法本文第49条及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
http://law.moj.gov.tw/fl.asp

考试日期快到了
大家都忙着考前冲刺 
是否劳驾自行搜寻呢? 表情


就如上所讲:在宪法条文中有讲述喔!表情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02 15:51 |
goodbye177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大丽丝 于 2009-06-02 15:1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相关问题,可以查阅
宪法本文第49条及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
http://law.moj.gov.tw/fl.asp

考试日期快到了
大家都忙着考前冲刺 
是否劳驾自行搜寻呢? 表情



1--29条I
总统候选人之一于登记截止后至选举投票日前死亡,中央选举委员会应即公告停止选举,并定期重行选举

2--63条I
选举结果以候选人得票最多之一组为当选;得票相同时,应自投票之日起三十日内重行投票。

3--64条II
总统或副总统当选人之一在就职前死亡或就职前经判决当选无效确定者,视同缺位
又68条
副总统缺位时,总统应于三个月内提名候选人,由立法院补选之。故不用重新选举。
4--64条III
总统、副总统当选人在就职前死亡或就职前经判决当选无效确定,致同时视同缺位时,应自死亡之日或中央选举委员会收到法院判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重行选举投票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6-02 23:10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您也可以用法理推,以上124组都有一个共通特性,就是还没有真正当选,只有3是已经选上者,也就是124都是对该选举有所争执,从而解决该问题的方式应该与3已经当选者对该选举并无争执而有所不同,所以立法者应该会对该两类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另外第4的选项应该是有疑问的,因为如果两个当选无效而在就职之后才确定,那就跟3的类型会有类似的共同之处,所以本题的题目直接适用选罢法是有问题的,您提出这问题的确是有道理的。
(因为就职之后就可以提名行政院长,就可能有是否依宪法总统副总统缺位的方式来处理的争议,此时就跟3的类型有可能共通)

不过由于当选无效毕竟不等同真正当选后缺位,当选无效是自始就不是真正的总统副总统。所以跟真正的总统副总统因为事实等原因缺位还是不同的,此时应当认为4的类型还是应该比较接近12,而必须与3作区隔(因为总统还没死,所以只有一位缺位是不必重新选举的)。
 
我没有翻法条纯粹用猜的不知道是不是这样,仅供参考。

另参考楼上的法条,个人认为在4不一定能适用选罢法64,而在就职后才确定该当选无效时要类推适用或以宪法法理解决。
此时可能要类推适用或扩张解释宪法由行政院长代行职权,并重新选举。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03 00:37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02 23:58 |
mullis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各位的回答.........我终于知道为什么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03 22:43 |
www98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获益良多 表情


国家考试
无比的恒心
持久的毅力
大丈夫当如此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6-04 16:1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68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