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04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ocoleog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教唆犯要如何定罪
甲教唆乙殺A  結果乙客體錯誤務B為A  請問甲如何刑罰

一  甲 教唆殺人既遂罪(共犯同屬性)
二  甲應該成立教唆殺人未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winkor) | 理由: 感謝提供常考爭點問題


獻花 x3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19 08:33 |
goodbye177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個人認為~

甲教唆殺人未遂~因為A並沒有死
乙過失殺人既遂~因為B死了
乙客體錯誤又客體等價


有錯請大大指正

98年初等考試~法緒~一般行政

甲教唆乙殺害張三,乙卻誤認為李四為張三,殺死李四。問如何評價甲乙的類行為?
(A)甲殺人未遂,乙殺人既遂
(B)甲乙均為殺人既遂
(C)甲殺人未遂,乙過失致人於死
(D)甲為預備殺人,乙過失致人於死

答案:(B)甲乙均為殺人既遂


[ 此文章被goodbye177在2009-05-20 14:10重新編輯 ]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5-19 09:15 |
8880168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教唆乙殺A 結果乙客體錯誤務B為A 請問甲如何刑罰

被教唆者乙發生等價客體錯誤時
教唆者甲仍為等價客體錯誤(除非被教唆者發生共犯過剩問題)
故乙誤B為A而殺之其法律效果並不阻卻故意
乙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甲成立刑法第29條.第271條第1項教唆殺人罪



~~以上個人淺見~~~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5-19 23:16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  甲 教唆殺人既遂罪(共犯同屬性)
-->是實務之見解.逕而使用刑法29條第二項.共犯從屬性

二  甲應該成立教唆殺人未遂但是(以舊刑法第29條第三項刪除)故甲無罪
三  對甲來說要教唆殺A 乙卻把B給殺了  對甲來說A尚未著手 乙也著手去殺只是客體錯誤 對A只能算預備殺人
對B殺人既遂
-->二跟三是一起解釋的.甲教唆乙殺結果乙客體錯誤務B為A.甲對以之死亡根本無預見可能性.且
乙非著手實行為侵害甲所指特定之行為人A.故.乙對A係論以殺人罪預備罪而.甲之行為依共犯從屬
性而論殺人預備罪之教唆犯.惟.刑法29條教唆犯係指教唆他使之"實行"犯罪者.乃教唆者.係採限制
從屬性.指正犯尚須著手不法之行為.從犯才具備可罰性.故將其29條第三項之無效.未致與失敗教唆
刪除.故甲應為刑法29條第三項之無效教唆.又於新刑法將其刪除.依罪刑法定甲之行為不成立犯罪

四.還有一說正犯之客體錯誤是是教唆犯的打擊失誤
故.甲教唆乙殺A 結果乙客體錯誤務B為A 請問甲對B成立過失致死之教唆犯.對A論以殺人未遂之教唆犯
惟.甲對B之死亡無預見可能性.亦無滿足教唆犯主觀要件之雙重教唆故意.故不負B死亡之刑責.僅對A負起
殺人未遂之教唆犯

---------------------------------------------------->>

我會先帶過上面的學說.最後會採實務見解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5-20 13:0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95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