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21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tenpage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11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蘋果依法歸誰所有?
家中蘋果樹所結蘋果,遭颱風吹落鄰居庭院中,蘋果依法歸誰所有?       
1.鄰居所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在等待中讀書,在讀書中等待..
不張揚,不言棄,不著急..默默的等待時間的到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18 22:20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民法798條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winkor) | 理由: 引述正確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6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18 22:58 |
羅武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5-18 22:5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民法798條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這位老大,您沒有順便回答他:視為與推定的差別??
^^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18 23:00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視為:乃法律就某一特定事實之存在,賦予另一法律效果。即使另有反證,亦不因而喪失其效力。

推定:因有某種事實存在,一般情事,推測當事人之意思,從而認為有另一事實存在。惟若有反證,及失其效力。

其立法理由為:
本法則視為鄰地之果實,以維持相鄰人間之和平。若鄰地係供公眾使用之地,例如公行道路等,既不能以其果實為公眾之所有,莫如仍視為原物所有人之果實,以免爭執。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70 (by winkor) | 理由: 感謝深入說明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6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18 23:08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羅武 於 2009-05-18 23:0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位老大,您沒有順便回答他:視為與推定的差別??
^^


推定:將某種事實不存再不明確時.法律乃依通常一般之狀況常理加以推斷
法條常有堆定之字語:ex民法1036.9.982-2

視為:也就是擬制.乃法律對生活合理之規範而不問真實是否.依法律政策加
以確定ex.民法7

推定可舉反正推翻:擬制則否

民法798條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擬制.無法舉反証堆翻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winkor) | 理由: 感謝分享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5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5-18 23:10 |
davidd408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本題應有爭議,蘋果遭颱風吹落鄰居庭院中,非屬『自落於鄰地』,蘋果的所有權有可能屬『自己所有』。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 (by winkor) | 理由: 未見說明何以屬於自己所有?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19 14:58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davidd4081 於 2009-05-19 14:5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本題應有爭議,蘋果遭颱風吹落鄰居庭院中,非屬『自落於鄰地』,蘋果的所有權有可能屬『自己所有』。



我覺得還是鄰地所有人所有

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土地不得為權利之主體,本條「鄰地」一詞宜修正為「鄰地所有人」,以符原立法旨
趣。又本條之「自落」,凡非基於鄰地所有人之行為致果實掉落者,均屬之,學說均
無異見,併此敘明。

颱風,不是鄰地所有人所致吧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winkor) | 理由: 引述新法加以說明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5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19 15:08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5-19 15:0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覺得還是鄰地所有人所有

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土地不得為權利之主體,本條「鄰地」一詞宜修正為「鄰地所有人」,以符原立法旨
趣。又本條之「自落」,凡非基於鄰地所有人之行為致果實掉落者,均屬之,學說均
無異見,併此敘明。

颱風,不是鄰地所有人所致吧表情

讚成+1表情  

民法798條
所謂自落鄰地
包括出於成熟風吹雨打自然力作用而落地者皆屬之
(詳參謝在全老師民法物權論)

所以本題蘋果為鄰地所有人所有
我覺的應該沒有疑義表情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5-19 16:29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60 (by winkor) | 理由: 謝師和王師有部分見解不同,宜一併說明為妥


感恩惜福!
獻花 x4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19 16:2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56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