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19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eriocomic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想像競合的「一行為」,現今通說是採--?
請問大家,想像競合所謂的「一行為」,通說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07 21:00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是指刑法上之行為->意思支配+身體動靜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07 21:38 |
seriocomic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好意思,我有點不確定。請問跟「出於一個行為決意,所為一個物理上的行為」一樣嗎?如果是的話,接續犯不就不可能是想像競合了?
又,請問您知道實務的看法為何嗎?感謝您的幫忙!辛苦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08 17:33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刑法上的行為->意思支配+身體動靜
意思支配:指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
身體動靜:指行為人客觀上的作為或不作為
可為以下之情況:
主觀(意思支配) 客觀(身體動靜)
故意                作為   =故意作為.過失作為
         X
過失                不作為  =故意不作為.過失不作為


以上四種情形並非限「出於一個行為決意.所為一個物理上的行為」

接續犯不就不可能是想像競合了?
接續犯本來就不是競合論的產物.是罪數論上法律上包括一罪的犯罪類型
乃行為人出於一個犯罪決意.而客觀上行為數個身體(物理)動靜.
由於行為之間時間.場合密接程度高.而論以接續犯

補充:
95台上2738:
學理上所稱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主觀上認其原可充足
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之各個作為,乃其整體行為之一部分,而從客
觀上觀察,各該舉動間確存在一定之時間與空間關聯性,符合社
會通念上之一個行為概念,故應給予一個行為之法律評價,始符
合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者而言。此與修正前刑法所定連續犯,係
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而反覆實行客觀上可以
獨立成罪之同一罪名之行為者,尚屬有間。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5-08 18:31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5-08 18:25 |
seriocomic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真的很感謝q8791042大大!這麼說好了,我的行為單數受林山田教授影響,採三分說:單純的(物理的)一行為、自然的行為單數、法律的行為單數。我原先是認為接續犯就類似自然的行為單數,我們在此暫不論接續犯,純粹以自然的行為單數來論好了。

如果就大大的圖來看,我想故意或過失應該都只能出於單一犯意,這點沒有問題。但是所謂的作為或不作為,恕我愚魯>< 我還是不明白其中的界限。我們該如何認定他是同一個作為呢?是以自然的行為單數(也就是客觀上會認為整體單一行為的數行為)或是法律的行為單數(例如:結合犯)?而同一個作為,是不是等於我想問的「想像競合」的一行為?據我所知的舊資訊,林山田教授似乎是認為法律的行為單數即是想像競合的「一行為」,但是請問現今通說是……?

我問的好像很繞口令,請原諒!也非常感謝您提供的資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09 01:38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刑法上的行為是採社會行為論:乃探討行為行為人意識下的的可支配(故意跟作為)或所支配(過是跟不作為)
林三田老師是留徳的.所以採得是競合論 而"法律上包括一罪"是留日老師所採的學說

我們該如何認定他是同一個作為呢?
看行為人的主觀犯意跟他的客觀外在行為所侵害的法益
ex.甲欲殺乙.而持刀將以殺死.乙掛點
->甲客觀有持刀殺乙的作為.造成乙之死亡侵害乙的生命法益.主觀上有殺人之 .
就是一個殺人行為也是行為單數
 
而同一個作為,是不是等於我想問的「想像競合」的一行為?
再加上主觀上的意識-->是
ex.甲持槍是殺乙.而子彈貫穿乙得胸腔.射重丙.乙丙雙雙當場死亡
->客觀上甲為一個槍殺的行為.造成乙丙之死亡侵害乙丙的生命法益.甲主觀上有殺
乙之故意論殺人.但丙之部分在行為客觀上發生能預見而不預見之情形造成丙之死亡
.論過失致死.乃一行為(開槍)侵害數法益(乙丙的生命法益).是想像競而一行為的範疇

而主觀跟客觀是合在一起的就是一個行為.再看所侵害的法益
一行為->一法益:單純一罪
一行為->數法條:法條競合
一行為->數法益:想像競合
數行為->數法益:數罪併罰
數行為->一法益:競合論上:不罰前/後行為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5-09 02:53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5-09 02:3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53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