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67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alkj2464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8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发表] 法绪问题
为何赠与行为可以附条件呢??
哪些是结婚无效跟结婚得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4-25 20:06 |
ushine980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4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基于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原则,法律行为原则上皆得附条件,包括债权及物权行为,惟基于公益及私益 考量,认为下列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
1.身分行为:为维护公序良俗,学说通说以结婚、离婚、收养、认领等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
2.单独行为:关于解除、撤销、承认等形成权之行使,应尽速为之,否则有害于相对人之利益,故不得附条件。民法335条第2项即规定︰「抵销之意思表示附有条件或期限者,无效。」惟有学者认为,附加条件经相对人同意或条件成就与否任由相对人决之,则无生有害相对人利益之疑虑,从而应允许该单独行为附加条件。

(二)结婚「无效」仅规定在民法第988条,只有三种情形,即「未具备民法第982条之情形」、「具民法第983条所列之亲属关系」及「985条重婚」。
婚姻得撤销之情形,分别规定在民法第989、990、991、995、996、997条。

(三)停止条件,即关于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之条件,附停止条件之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不成就时,则不生效力。例如甲乙约定,乙若考上大学,甲即赠与脚踏车一辆。此种考上大学与否之约定,即为赠与行为能否发生效力之停止条件。如果乙能考上。则停止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发生效力;如乙未能考取,则停止条件末成就,赠与不生效力。

解除条件,即关于法律行为效力消灭与否之条件,附解除条件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失其效力。
例如甲乙订定使用借贷契约,约定甲将其A屋交予乙无偿使用。又其约定于甲需要时乙应即返还,则俟后甲需要时解除条件成就,使用借贷契约失效。

(四)意思表示:系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情感表示:为准法律行为,非基于表意人之意思表示而生效,法效来自法律规定。

(五)添附者,包含附合、混合及加工等三种法律事实。
  混合:动产与他人动产混合,不能识别或识别需费过钜的情形;即混合后不能识别,识别有困难或所需 花费过钜者。(依民法第813条规定准用第812条)
  混同:指二种以上的权利同属一人所有,例如甲将A地设抵押权给乙,之后再将土地卖给乙,乙成为抵押权人及所有权人,若无其它权利(如第二顺位抵押权)存在时,则乙的抵押权自无存在之必要会因混同而消灭。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4-26 14:3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188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