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92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inkor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鮮花 x2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法-街尾
甲命乙自街頭爬至街尾,為乙所拒,甲即以腳踢乙,乙被踢之後雙腳疼痛著地只得跪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20 19:54 |
oak81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本題之爭點在於『強制罪』即有無該當『加重公然侮辱罪』之探討:
(一)甲命乙自街頭爬至街尾,為乙所拒,甲即以腳踢乙
   該當刑法(以下稱本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要寫出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並解釋強暴之概念)
(二)甲命乙自街頭爬至街尾,是否該當本法第309條第2項之加重公然侮辱罪
   容有以下之探討:
   (要把『公然』的概念解釋一下,並帶入街頭巷尾生活情境,才能說服閱卷者)
   你想想看,在大街小巷多少會有人共見共聞,警察伯伯就可以硬扯進來 表情
(三)另外可能也會成立本法第277條之傷害罪,蓋因甲施以強暴手段,且依題旨,
   其侵害乙之身體顯明(乙被踢之後雙腳疼痛著地只得跪下)
(四)再來是競合,和吸收關係(這裡我學的不是很好.. 表情

有錯請指正,我只是稍微點出考點,真正學習刑法要用筆下去實作,別像我只說不練,共勉之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70 (by winkor) | 理由: 論述頗有概念,只可惜欠缺完整性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4-20 22:2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014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