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97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小奈噗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8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不可歸責之事由
甲出售A牛於乙,交付前,因不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該牛被丙放火燒死。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0 17:34 |
prophet9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引用§225~
第一項: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所以不能選C)
第二項:債務人(甲)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丙)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債權人(乙)得向債務人(甲)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B牛)。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70 (by winkor) | 理由: 理解清楚、引據正確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4-10 18:04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交付同質之物

因為牛算種類之債~


In or Out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11 00:17 |
偉誠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比較讚成佩劍女俠的看法
一般牛隻買賣是種類之債
但是題目是:甲出售「A牛」於乙
應該表示已經選定了「A牛」
就不是種類之債了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40 (by winkor) | 理由: 所言甚是


學習知識從謙卑開始
謙卑的心反應在態度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1 10:10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據邱聰智老師的說法
給付不能者
或稱 不能履行者
意指
債之發生原因成立後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致不能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之債務不履行事由

給付不能唯發生於給付特定物之債

種類之債得以同種類之他物代替給付
原則上並無給付不能

金錢之債 僅以一定金額為計算標準 並無給付不能
縱債務人毫無資力 亦僅給付現實上有其困難而已
並非給付不能

立法例上或明文規定
種類之債之債務人 不得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主觀不能 而免其給付責任
修正前民法第二七七條之立法真義 即此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winkor) | 理由: 區分相當清楚,惟引用民法277係為誤植?


In or Out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12 01:20 |
小奈噗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8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prophet99 於 2009-04-10 18:0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引用§225~
第一項: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所以不能選C)
第二項:債務人(甲)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丙)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債權人(乙)得向債務人(甲)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B牛)。

prophet99大大:
您說「債權人(乙)得向債務人(甲)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B牛)。
請問"或"字的前面「乙得向甲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意指為何?
是指光就「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轉讓,而非「請求該損害賠償」嗎??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2 06:44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給付不能唯發生於給付特定物之債 !!!

種類之債得以同種類之他物代替給付

原則上並無給付不能!!!


In or Out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12 12:40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抱歉
真的是誤植 表情

不是二七七

是二二七條!!!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 (by winkor) | 理由: 自陳錯誤,要注意不要把常用的法條給記錯以致於搞混了(民刑法不能交互適用喔)


In or Out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13 21:0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248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