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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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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问非法人团体
请问,大楼管理委员会属非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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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4-04 06:54 |
洪法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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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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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须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所定程序成立者,方能取得当事人能力,若未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所定程序成立者,除具有非法人团体性质外,并无当事人能力。既不具当事人能力,亦无从以之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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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 (by winkor) | 理由: 原则上并无问题,惟是否宜考量民诉40条第3项之要件后,方可直接加以论断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4 11:53 |
一定要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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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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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须以大楼全体住户为被告起诉之诉讼,迳以该大楼法合成立之管理委员会为被告起诉,当事人是否适格?请再赐教,谢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4-04 12:55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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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告谁就告谁,你如果要告全体就应以全体为被告,至于管委会就不会是当事人。
你如果要告管委会就以管委会为被告,那全体就不是当事人。

如果该特定的法律关系需要你告全体,那你以管委会为被告就是当事人不适格,你要依该特定的法律关系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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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30 (by winkor) | 理由: 正解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5 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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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好像有5人ABCDE
又成立了一家公司F
你依特定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关系)只能以ABCDE全体为被告的,就不能以F为被告,这样是不适格的,并不是F有当事人能力就一定可以为被告适格。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5 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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