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943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謝的死小強不應負責
否則
消防人員拿斧劈門,壓死門後人---過失致死(不當吧)
面對槍或十字弓是閃還是擋要依情況而定,或依人而定
依阻卻違法的要義,就是1.付出的代價一定不能大於原來不法攻擊
而且是2.比較好的選擇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28 21:54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09-03-28 21:5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否則
消防人員拿斧劈門,壓死門後人---過失致死(不當吧)


這應該是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吧??表情
因此可以阻卻違法

但是後面那個人~~~還真衰表情
應該還是可以討損失補償吧???我不知道表情 ~~好難喔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28 22:42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吧??
因此可以阻卻違法
依什麼法?可以阻卻違法

警械使用條例
第11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
,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
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
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再講下去就複雜了
再舉一例
路人對現行犯逮捕,致其受傷,需負責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29 07:46 |
goodbye177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武林人士乃不適用法律
受道義與良心之遣責 表情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3-29 10:05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09-03-28 21:5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消防人員拿斧劈門,壓死門後人---過失致死(不當吧)
依阻卻違法的要義,就是1.付出的代價一定不能大於原來不法攻擊
而且是2.比較好的選擇
路人對現行犯逮捕,致其受傷,需負責嗎?

消防人員劈門過失壓死人,業務過失致死該當。然消防人員於火場有其救人作為義務,係為救助第三人之緊急避難行為,得減免罪責。

正當防衛須具有防衛的認識,防衛的法益價值即使小於反擊所破壞的法益價值,仍屬正當防衛。防衛行為不需考慮衡平性原則,惟仍須具備適當性與必要性。

依法令行為,不罰。一般人逮捕現行犯,應即送交檢警,始合乎阻卻違法要件。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9 10:06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09-03-29 07: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依什麼法?可以阻卻違法


不行嗎???表情
其實我也不會,越搞越複雜
消防法19條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非使用或損壞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
他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所致
之損失,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補償。但對應負引起火災責任者,不予補償。

依這條行不行啊???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29 11:32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別扯遠了

大寶的死,誰該負責
以科學角度
十字弓發射到貫穿人體要多久
以家中10m的距離應不到1秒
那大寶表示已在小強前面
也許早被押在前面(實務上強制罪不成立,時間太短)
以這方向確定小張打擊錯誤,過失致死(大寶),殺人未遂-----以殺人未遂

小強跳樓而逃乃西瓜張拔槍欲射,而致壓死樓下鄰居小謝應符合緊急避難,刑法部分不罰
由西瓜張吸收,民法部分緊急避難是否過當(自由心證),西瓜張義憤殺人未遂,過失致死---義憤殺人未遂
三人持械以其結果看非法持有槍械,殺人未遂共同正犯.
大寶已死不處理
小張,西瓜張(義憤殺人未遂)從一重處---殺人未遂共同正犯
小強無罪
但民事部分就自由心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29 12:00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831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