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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mamia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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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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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mamamia0040在2009-09-25 18:3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28 13:53 |
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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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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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第 488 条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于刑事诉讼起诉后第二审辩论终结前为之。但在第一审辩论终结后提起上诉前,不得提起。

民法第 184 条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第 187 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以行为时有识别能力为限,与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行为时无识别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前项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监督并未疏懈,或纵加以相当之监督,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负赔偿责任。
如不能依前二项规定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被害人之声请,得斟酌行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行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
前项规定,于其他之人,在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所为之行为致第三人受损害时,准用之。

民法第 195   条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前二项规定,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

第 197   条      
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有侵权行为时起,逾十年者亦同。
损害赔偿之义务人,因侵权行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损害者,于前项时效完成后,仍应依关于不当得利之规定,返还其所受之利益于被害人。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四条第一项
因犯罪行为被害而死亡者之遗属或受重伤者,得申请犯罪被害补偿金。


所以:
附民于起诉后,第二审辩论终结前都可提起,一般是收到起诉书后,隔一、二周就可以写「附带民事诉讼状」到法院声请了。

不适用犯保法,除非因性侵而使被害人死亡或受重伤。

自请求权人知悉后二年内,侵权行为时起十年内,监护人仍有连带赔偿责任。与加害人何时成年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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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8 1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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