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02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goodbye177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双务契约
请问有双务契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3-25 22:09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中国百科全书

双务契约,谓双方当事人各须负担有对价关系债务之契约,我民法并无双务契约之名,仅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至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解释上属于双务契约之规定。双务契约之对待名词为单务契约,二者之区别在双方是否均须负有债务,及双方所负债务是否均须有对价关系二点。

双务契约,必须双方互相负有债务,即当事人双方同时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如买卖,出卖人负有移转财产权于他方及使其取得所有权之债务,在买受人,则负有支付价金以为对价之债务,与单务契约原则上仅一方负有债务,并不使债务人同时处于债权人地位者不同。

双务契约,必须双方所负之债务有对价关系,对价关系指双方债务具有「两足相偿之性质」及「互为因果之关系」。两足相偿,仅须双方主观上认为彼此之给付,足偿彼此给付之代价即可,不以价值相当为必要。互为因果,则指一方之给付为他方对价给付之原因,同时,他方之给付,亦为一方给付之结果,彼此构成交相给付之原因,如上例,买卖双方之一方给付价金,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之结果,同时亦为他方交付标的物之原因。单务契约,因仅一方负有债务,自不生互为对价问题。又双务契约必为有偿契约,但有偿契约未必尽为双务契约,即单务契约亦有为有偿者,如附利息之消费借贷。双务契约,有同时履行抗辩及例外之不安之抗辩之发生及危险负担问题,而契约解除之规定,亦以适用于双务契约为多。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5 22:1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61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