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0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kb19791109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鲜花 x1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民法物权篇探讨(一)
民法第862条第二项
 (一)原供担保之不动产(抵押物本身)。
 (二)抵押物之从物与从权利。但第三人于抵押权设定前,就从物取得之权利,不受前项规定影响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24 21:18 |
goodbye177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 68 条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但交易上有特别习惯者,依其习惯。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
简单的说就是附属品
例如一:汽车
     汽车=主物
     轮胎=从物

例如二:教室
    教室=主物
    板擦=从物
我只会这一小点而已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3-25 22:4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42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