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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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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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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緩刑疑義
刑法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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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3 19:18 |
ELISH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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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建設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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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想阿
因為如果緩刑的宣告未經撤銷的話,就代表宣告之刑失效,亦即視為自始未受刑之宣告。
這樣的話,就代表連罰金的刑罰,也失效了。所以才把罰金也算在內。

不過都只是我想啦~~我也不知道是不是 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23 19:42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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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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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76條本文: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罰金一旦執行完畢,就是刑罰執行完畢。
    前者就當成沒被判過刑嘍.....
  後者,不但被判過刑,還執行完畢了。
  所以,就受罰金之宣告者而言,還是有受緩刑宣告之實益
(二)就理論上而言
  41條規定原則上必須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或....者才可以易科罰金
  74條則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之宣告者.....就有緩刑宣告之機會
  看起來好像緩刑的要件比較寛鬆吧
  那總不能變成受罰金宣告者,反而一定要被執行罰金刑
  而受有期徒刑宣告者,卻可以緩刑,等到緩刑期滿,就沒事了
  那這樣未免輕重失衡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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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感恩惜福!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23 20:40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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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緩刑的功能與目的不是只有濟自由刑之弊-------------------教科書

基本上含有人非聖賢熟能無過,知錯能過善莫大焉的思想,以及司法判決並非絕對真實,另外也有經濟效益的考量、以及刑罰的根本目的(是報復還是預防與教化)......等等功能與價值。

本於這樣價值衍生的刑事政策還有緩起訴、不起訴。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3-24 00:0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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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3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23 2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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