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34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ly43lly43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心得分享] 關於著作權之經驗分享
悔  過  書
本人徐○○以最誠摯及悔悟的心,向志光補習班,表達最深的歉意及悔意。

    本人是一個流浪教師,92年及93年間為了教師甄試曾到台北以及中壢志光補習班補習,後來為了方便複習,在不知觸犯著作權法的情況下,在網路上購買了一套教師甄試的課程錄音檔光碟。經歷多次教師甄試落榜後,心灰意冷之際決定放棄教師甄試,於是就將手邊的錄音檔光碟在拍賣網頁刊登,轉讓給有需要的人。
    因為不諳著作權相關法規,誤以為同學上課自己錄音的光碟並不屬於志光補習班的出版品而侵害到貴公司的權利,在981月初接獲台中保智大隊第二分隊的通知因違法著作權法到案說明時,我才知道自己已在不經意間觸犯到著作權。在此我深感抱歉,對此事也深感後悔,知道自己犯了嚴重的錯誤,在此謹向志光補習班鄭重道歉。


    任何的著作品都是著作人的心血與結晶,即便是不知觸法而侵害他人的著作權,也不能當作是免責的藉口。對於自己的行為,我已經知道錯誤,且必須付出一定的代價和賠償。我會面對自己該負的責任,並保證以後不會再犯這樣的錯誤,且會記取這次的經驗和教訓,盡全力維護著作權法。經由我切身的痛苦經驗,希望能告知並傳達周遭的人關於著作權的正確觀念,明白著作權法的重要性,不要輕易以身試法,
以免像我為此付出慘痛代價。

 

最後,我要感謝台中保智大隊第二分隊的承辦警官以及志光補習班法務代表林先生的幫忙,讓我可以有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不至於因為一時的無知而人生就此蒙上無法抹滅的陰影,由衷感謝。
 

                                                    悔過人:徐○○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3-11 22:0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543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