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457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u90713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1
[求助] 民法第244條...在講什麼呢?
各位大大..您好..
想請問一下....
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人於受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010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3-05 21:02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A欠B1000萬,不過A的資產是有1500萬,但是該資產並非都是現金,可能是古董700萬不動產800萬。

可是如果A把該古董無償贈與C,那A的資產可能只剩800萬,將不夠還B的錢,所以為了保障B的債權,固允許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該無償行為。

如果A是把該古董與土地賣給C,而且賣得很便宜,可能只賣了500萬,那麼A的資產將不夠還B,所以有害於B的債權,因此B應該也可以請求撤銷,可是這樣一來有害於交易安全,畢竟C也不一定知道買該古董跟土地會有害B的債權,如果要求C要事先調查清楚才能買的話,那有害於交易安全大矣,所以在權衡交易安全跟債權保護的價值下,僅在C知道該有償行為損害B的債權時得撤銷,但是在前項,由於是無償行為,C並不會有所損失,所以不論C是否知情並不會對交易安全造成太大的影響。

第三項則是說如果A不是賣古董跟土地,而非以財產為標的,那就不會侵害到B的債權,另外假如A另外還有其他的資產,而欠B的不是錢,而是該古董,那麼即使A用有償無償行為交易該古董給C,B都不能撤銷,因為A有足夠的錢賠給B。

第四項是說,如果C又轉給不知情的D那麼就不能向D請求。

不過第4項在D是無償取得時可能與183杆格,可能要限縮解釋。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5 22:23 |
u90713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還有一個問題...此條款有一定要債務人"無資力"的條件...嗎? 才得以行使此撤銷權嗎? 表情


01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局域網對方和您在同一內部網 | Posted:2009-03-06 14:23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只要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即可。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6 23:35 |
u90713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大大 謝謝您


01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7 11:2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149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