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69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cott2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关于时效取得地上权...要登记.不登记的问题:)
关于时效取得地上权的叙述,何者有误?
A占有人必须为和平.公然占有
B占有的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1-10 20:36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地上权是不动产专用
因为不动产是采登记主义
没登记的不动产就没地上权
没皮怎么会有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11 16:44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题考的是60台上4195判例,实务上的见解是未登记的土地无法声请为取得地上权之登记,故依772准用769或770主张依时效取得地上权时,显然不以占有他人未登记之土地为必要。

关于这个问题王泽鉴教授在他的民法物权里有详尽的说明,对这个判例在理论推导过程有相当的批判。

对此,我也不敢茍同1楼的看法,盖没登记的土地未必就不能有地上权,从我国民法758、759来看,其立法意旨无论如何也没有禁止没登记的不动产一定不能有地上权,此由759更明白可知,盖759采的是非经登记不得处分其物权,仅禁止的是处分而已,所以并没有禁止法律创设地上权给未经登记的土地,即759禁止的是未登记土地所有人的处分行为,完全没有禁止未登记土地被历经一定时效后创设地上权之可能,所以没登记的不动产就没地上权这句话并不十分精确。

而对于实务的见解我也不完全认同,个人认为王泽鉴教授的见解可采,您可以去参考看看,不过目前为止实务上仍是采该判例的见解,另外ACD选项没有很大的争议,是故该题选B较为适合。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你,这题目在我记忆深处被唤醒,应是如此没错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12 06:17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另外补充
A虽然关于公然占有在769和770中无明文,但通说认为时效取得必须和平、公然、自主、继续占有,是故时效取得之构成要件包含以上。
C考的是947,占有的合并。
D所谓的恶意,由于不能该当770,所以仅能以769来准用,故应满20年。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12 06:35 |
davidd408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地上权为土地他项权利,其登记必须于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同时或以民法第772条准用取得时效之规定,声请为地上权登记时,并不以未登记之土地为限(60台上1317判例)

未登记之土地无法声请为取得地上权之登记,故依民法772条准用同法第769条及第770条主张依时效取得而取得地上权时,显然不以占有他人未登记之土地为必要,苟以行使地上权意思,二十年间和平继续公然在他人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者,无论该他人土地已否登记,均得请求登记为地上权人(60台上4195判例)

综上,本题选B,占有客体是未登记土地 -------- 有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1-16 09:1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3643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