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54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et395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1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會計](合庫B券第1、7題)
1.應收帳款之壞帳若採用備抵法處理,當記錄沖銷分錄時,無法收回的帳款金額超過「備抵壞帳」總分類帳的貸方餘額時,其差額應如何處理?
答案:借記「備抵壞帳」。
為何不是借記「壞帳費用」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1-05 22:40 |
yunkevi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8 鮮花 x13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備抵法
估計時: DR.壞帳費用 CR.備抵壞帳
實際發生壞帳: DR.備抵壞帳 CR.應收帳款
**當實際發生壞帳金額超過備抵金額時,備抵壞帳科目會變成借方餘額
**並於年底估列壞帳費用時,考慮此一部份,加入年底估計之壞帳費用即可.

(二)應付公司債帳面價值
發行時: DR.現金 2391768 DR.折價 108232 CR.應付公司債 2500000
2007年底: DR.利息費用 119588 CR.現金100000 CR.折價 19588
2008年底: DR.利息費用 120568 CR.現金100000 CR.折價 20568
故,2008年底公司債帳面價值: 2500000-108232+19588+20568=2431924
以0.98出售半數=(2500000*0.98 - 2431924 ) / 2 = 9038 (出售金額大於帳面價值=利益)


80%的產出源自20%的投入
80%的結論源自20%的起因
80%的收穫源自20%的努力
.
只顧低頭拉車而不抬頭看路
最終將忘了自己最初的目標
.
努力雖然不能完全得到回報
但成功卻都是經過努力而來
.
理論的實踐需要大量的實證
認清問題不代表能解決問題
正確措施須以有效方式執行
.
少講無益語 多讀有用書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APNIC | Posted:2009-01-06 13:22 |
wet395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1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公司債是負債科目,贖回的金額大於負債的帳面價值,為何不是損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1-08 20:59 |
yunkevi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8 鮮花 x13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的確,小弟疏忽了...應該是損失


80%的產出源自20%的投入
80%的結論源自20%的起因
80%的收穫源自20%的努力
.
只顧低頭拉車而不抬頭看路
最終將忘了自己最初的目標
.
努力雖然不能完全得到回報
但成功卻都是經過努力而來
.
理論的實踐需要大量的實證
認清問題不代表能解決問題
正確措施須以有效方式執行
.
少講無益語 多讀有用書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APNIC | Posted:2009-01-09 09:22 |
wet395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1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了解,謝謝你的回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1-10 06:3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39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