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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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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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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性愛錄影DVD和妨礙秘密罪
男女朋友或是夫妻之間雙方同意的前提下自拍了做愛的DVD或是裸照, 請問若只是自己觀賞, 或和同性朋友一塊看, 但沒有散播出去, 這樣子有觸犯妨礙秘密罪嗎?

若是電腦壞了送修, 不小心將裸照被外人竊取而外流的話, 那送修電腦的那個人有犯罪嗎?

若是那個人將三點部位打上馬賽克, 再寄給其它人的話, 有觸犯妨礙秘密罪嗎?

以下是參考的法規:
刑法第315 條︰無故開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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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ChuFeng在2008-12-19 18:20重新編輯 ]


也許我就是原創!ChuFeng
但是在網路的世界之中,還是低調點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局域網對方和您在同一內部網 | Posted:2008-12-19 16:34 |
finalo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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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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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問題,分答如下:

一、不構成§315-1條之妨害秘密罪
    因為本條處罰行為,是「無故」以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
    但本案中,係徵得當事人同意下錄影,故不構成犯罪。

二、若送修的人是故意將該資料外流
    如果是故意將電腦資料外流,那有可能構成刑法§318-1 洩漏利用電腦知悉持有秘密罪,
    也就是說,送修的人洩漏電腦內他人秘密,而成立本條之罪刑。

三、一樣會成立刑法§318-1罪
    重點不在於是否將第三點打上馬賽克,而是行為人將他人電腦內之秘密洩漏,即應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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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30 (by 12191219) | 理由: 精心的講解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12-19 21:56 |
Chu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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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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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finalos精心的講解, 我想重想在於意圖下的行為用意為何! 而非只是用行為來判斷!


也許我就是原創!ChuFeng
但是在網路的世界之中,還是低調點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12-20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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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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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在想~如果只討論妨害秘密,那把臉打上馬賽克,三點都不打,是否構成妨害秘密?
我認為還是構成,理由嘛....我還得想想....


~Spsb法律服務&資訊網站~
ILF網路法律論壇:http://www.ilf-tw.com/
ILF網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2-23 00:22 |
ch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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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finalos2於2008-12-19 21:56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您提出的問題,分答如下:

一、不構成§315-1條之妨害秘密罪
    因為本條處罰行為,是「無故」以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
    但本案中,係徵得當事人同意下錄影,故不構成犯罪。

二、若送修的人是故意將該資料外流
    如果是故意將電腦資料外流,那有可能構成刑法§318-1 洩漏利用電腦知悉持有秘密罪,
    也就是說,送修的人洩漏電腦內他人秘密,而成立本條之罪刑。

三、一樣會成立刑法§318-1罪
    重點不在於是否將第三點打上馬賽克,而是行為人將他人電腦內之秘密洩漏,即應與處罰。
第二條 如果主觀不是故意要資料外流呢


自己認爲不是很帥。
但是有一天,我被一群女孩子圍住,她們說我帥,我不承認,她們就打我,還說我虛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湖北 | Posted:2008-12-23 11:00 |
vincent.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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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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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和朋友觀看"也是妨礙秘密!!畢竟!另一主角並沒有同意你給別人看!
同時,受害者(另一主角)也可依民法提出損害賠償!
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另依刑法第 235   條(妨害風化)也可能成立!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而送電腦去修的人,若證明並無犯意!
且已盡自己最大的注意~(因可注意而未注意者,也會有賠償責任)
則以竊取的人(修電腦的人)為犯罪嫌疑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2-28 21:07 |
finalo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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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5條之1之規下如下: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該構成要件所要處罰之行為,係限定在利用工具竊錄他人之活動,
因此,無法從條文得出同為觀賞影片之人亦成立本罪,
若認為「和朋友觀看」也應入罪,係有違罪刑法定主義之嫌   表情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12-28 2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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