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225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marvin_h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契約之解除、終止與撤銷
一、契約之解除發生原因於債之通則有一般規定,而契約之終止發生原因發生於債之通則尚無一般規定。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12-18 17:30 |
davidd408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首先做個背景說明:

『權利』因作用之不同,可以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與抗辯權等四大類。

其中形成權又可以分成:承認權、撤回權、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抵銷權與選擇權等七種。

您所提出的撤銷、解除、終止這三項均包含在上述範圍內,先要知道三者間的差異。

這三項的分類說明為:

1. 撤銷權:是針對『已生效』的『法律行為』,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其『溯及確定不生效力』,因此撤銷的對象是一個有效的法律行為;撤銷權行使之後,法律行為視為自始無效,溯及確定不會發生效力,民法114條第一項請參考。

2. 解除權:是針對『已生效』之『契約』,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其『溯及發生清算關係』,對於已生效的契約,履行到一半,由於一方當事人違約,法律便賦予他方當事人一個解約權。他方當事人在解除契約以後,雙方溯及發生清算,之前財產上的給付與對待給付要互相返還、回復原狀,民法259條請參考。

3. 終止權:指對於已經發生之契約,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其『將來』喪失其效力之權利,並沒有『溯及』,之前的有效,但以後的並不再發生效力,終止權的目的就是要維護以往既存的法律關係的有效性,民法424條請參考。

有了上述的基本概念,則您的疑問說明如下:

1. 契約解除有由於法律規定者(法定解除權):如給付遲延(民法254條)、給付不能(民法256條)、債權人不完全給付(民法227條)

2. 契約解除有約定解除:契約的合意解除,性質上為契約行為,即以第二次契約解除第一次契約,其契約已全部或一部履行者,除有特別約定外,並不當然適用民法259條關於回復原狀之規定。

3. 法定解除權僅是給予權利人對提出解除有法律上之依據,並無依法『自動』解除之效力,仍須權利人為『意思表示』。

4. 民法總則中之撤銷權亦僅是給予權利人對提出撤銷有法律上之依據,並無依法『自動』撤銷之效力,仍須權利人為『意思表示』。


以上為個人意見,尚請各方指正。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非常詳細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2-19 10:15 |
marvin_h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哇...
解釋的真仔細
真的太感謝了
我會好好的去研究
感恩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2-19 22:1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272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