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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dish.ly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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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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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法學大意二個問題超級比一比
1.

甲為某公司會計,因業務關係,經常去銀行提領鉅款。甲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乙鼓動甲挪用銀行提領的鉅款,並獻計謊報遭搶。甲依計而為。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沒有業務上的身分,為普通侵占的教唆犯
(B)
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雖無業務上的身分,仍為業務侵占的教唆犯
(C)
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為業務侵占的間接正犯 
(D)
甲乙均為業務侵占的共同正犯
答案是B

2.

甲慫恿乙殺害乙的父親,下列敍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教唆犯,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B)甲成立普通殺人罪的教唆犯,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答案是B 

 

刑法第31條: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所以第二題甲是普通殺人罪的教唆犯,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試請問,第一題的的答案為何不是A?業務侵占比普通侵占罪的罪刑是否較重?(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後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好心的大大解釋說明,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8-11-28 18:43 |
p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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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9條: 教唆犯之處罰, 依其教唆之罪處罰之.

1. 所以答案是B. 業務侵占最高可判七年, 普通侵占最高只判五年, 所以業務侵占的刑度比較重!

2. 你用31條去解讀的話, 那是正犯&共犯的問題!!
  這一題應該是以教唆的立場去判斷才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1-28 19:38 |
desolat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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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動,依計而為~係因其並無共享犯罪結果
336II+31II+335+29
第二十九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三十一條(正犯或共犯與身份)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ps.31條有兩項


[ 此文章被desolate0在2008-11-28 19:5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1-28 19:45 |
radish.ly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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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pcyuan於2008-11-28 19:38(1樓)發表的 :
刑法29條: 教唆犯之處罰, 依其教唆之罪處罰之.

1. 所以答案是B. 業務侵占最高可判七年, 普通侵占最高只判五年, 所以業務侵占的刑度比較重!

2. 你用31條去解讀的話, 那是正犯&共犯的問題!!
  這一題應該是以教唆的立場去判斷才是.


謝謝你的答覆, 還是有些不清楚, 請問
題一如甲犯的是普通侵占罪, 則引用29條, 乙依其教唆之罪處罰之, 則亳無疑問. 但我們已知業務侵占的刑度比普通侵占重, 且乙没有業務上的身分, 為何不能比照三十一條第二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將乙科以普通侵占的教唆犯

謝謝您的協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1-28 21:37 |
radish.ly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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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radish.lynn於2008-11-28 18:43(樓主)發表的 法學大意二個問題超級比一比:
1.

甲為某公司會計,因業務關係,經常去銀行提領鉅款。甲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乙鼓動甲挪用銀行提領的鉅款,並獻計謊報遭搶。甲依計而為。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沒有業務上的身分,為普通侵占的教唆犯
.......


對於這種類型問題, 還是不大清楚, 又向在法律系教書的老師請教, 老師給的答案如下, 請參考:

兩個題目最大的差別在於該犯是屬於純正或不純正身分犯?業務侵占屬於純正身分犯,是其共犯(教唆犯)應與共犯相同罪名(第一題答案)。殺直系尊親屬屬於不純正身分犯,是其共犯(教唆犯)與共犯各負罪名(第二題答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2-03 2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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