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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y0917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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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竊盜著手?
Q、甲有多次行竊經驗,但都運氣不佳,終至被捕。某日,甲見路邊豪華轎車,料有貴重物品,擦拭車窗,整擬行竊,卻遭車主發現追趕,甲腳程快,得以逃脫。再有一日,甲於白晝侵入住家搜尋財物,豈料竟是家徒四壁,一無可取。復再有一日,甲於夜間侵入公寓,得金項鍊兩條,放入口袋,正擬離去,遭屋主逮捕,問甲成立何罪?(90司法官)
一、甲擦拭車窗,可能構成竊盜未遂罪(刑§320III普竊)
  本罪之成立,係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著手於竊取他人動產之實行而不遂為要件。本題,甲擬行竊車內物品,因遭車主發現,終未取得任何物品,具竊盜故意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甲擦拭車窗,可否認係竊盜著手,容有爭議。依通說主客觀混合論,擦拭車窗之行為,乃確定車內有無貴重物品,客觀上未對車內物品造成直接危險,故非竊盜著手,僅可認係預備犯。惟竊盜不處罰預備,基於罪行法定並不成罪。
二、甲未得他人同意而侵入他人住家,成立侵入住居罪。(刑306I想空留)
三、甲於白晝侵入他人住家搜尋財物,可能構成竊盜未遂罪(刑320III普竊)
1.      甲並未取得任何財物,故非竊盜既遂。主觀上,甲有竊盜故意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無論依實務所採「客觀理論」,或通說所採之「主客觀混合論」,均認係為竊盜著手。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故成罪。
2.      惟被害人屋內家徒四壁,一無可取,客觀上不存在他人動產,故甲之行為,客觀上對於他人之財物並無危險,依實務見解,係屬刑法26不能犯。但本文所採之通說認為,行為人主觀認知所侵入之住宅存有財物之可能,依社會通念,其行為已然對他人住家內之財物造成威脅,故應認係障礙犯。
  四、甲於夜間侵入公寓得金項鍊兩條,可能成立加重竊盜罪。(刑321加竊)
1.      本罪之成立,係以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竊盜罪為要件。客觀上,甲竊得之金項鍊兩條為屋主所持有支配之動產。甲取得後放入口袋,係未得該屋主之同意而破壞其原本支配狀態而建立自己新的支配持有之竊取行為,並納入自己實力支配狀態,故屬竊盜既遂。
2.      主觀上,甲有竊盜故意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雖甲離去時遭屋主逮捕,但對其竊盜既遂不生影響。又於夜間侵入他人公寓行竊,該當本款之加重規定,又無阻卻違法即罪責事由,故成罪。
  五、競合(結論)
    甲擦拭車窗,不構成竊盜罪。甲白晝侵入住家搜尋財物,構成侵入住宅罪與竊盜未遂罪,兩者係基於同一行為事實,應成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竊盜未遂罪。另甲於夜間侵入公寓得金項鍊兩條,成立加重竊盜罪。甲前後兩次的竊盜,並非基於概括犯意,故應論數罪併罰。


抄來+丁點改變,如此寫法可以嗎?有無更好的建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11-08 1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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