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90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魔力小櫻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請問一題法學大意的題目
以下何者並非我國大法官解釋促成法律變遷的實例?
A大法官解釋認為違警罰法違反憲法第8 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規定,促成了違警罰法的廢止
B大法官解釋認為民法「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父母意見不一致時,由父優先行使」之規定違
  憲,促成了民法親屬編的修正
C大法官解釋認為最高法院關於夫妻間「不堪同居之虐待」之判例違憲,促成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
D大法官解釋認為警察之「臨檢」在法律上欠缺關於其要件、程序及人民尋求救濟之規定,促成了「警察
  職權行使法」的制定

因為我的課本有寫
大法官解釋促成法律變遷之實例如:
認為違警罰法違反憲法第八條之規定,促成了違警罰法之癈止;認為最高法院關於夫妻間不堪同居之虐待之判例違憲,促成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認為警察之臨檢在法律上欠缺關於其要件,程序及人民尋求救濟之規定,促成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制度


這題答案是C
那麼我課本中這段文章是否寫錯了@@”””
我是買程怡老師M30的課本,請教大大是否知道這段錯了呢???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0-14 22:03 |
魔力小櫻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知道有沒有大大看的出怪怪的地方呢..................
還是有上程怡老師的課的大大可以幫忙問一下嗎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0-14 23:31 |
johnkeybo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老師講地

課本內的敘述有誤   請更正之

選擇題的答案是 C   其是對地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TWNIC-TW | Posted:2008-10-14 23:36 |
魔力小櫻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大大回答
那老師有補充其它例子嗎?
還是把B的答案換過去勒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0-14 23:52 |
pinkrabbit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提出問題~
不然我真的沒發現哪裡有怪異之處~
我果然還沒有讀熟 表情


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0-16 09:57 |
m30186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5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請給我花以示鼓厲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0-17 04:47 |
kilang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8 鮮花 x18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應該是沒有C選項的事情吧

我查到的解釋文並沒有說判例違憲

解 釋 文:  

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
理念。增進夫妻情感之和諧,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以保護婚姻制度,亦
為社會大眾所期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不堪同居
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
,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
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
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
字第四五五四號判例謂:「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固得請求
離婚,惟因一方之行為不檢而他方一時忿激,致有過當之行為,不得即謂
不堪同居之虐待」,對於過當之行為逾越維繫婚姻關係之存續所能忍受之
範圍部分,並未排除上述原則之適用,與憲法尚無牴觸。


以藝術充實生活,以智慧涵養人生
生活的依據為何:
志於道、據於德、依於仁、游於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0-19 01:0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677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