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72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魔力小樱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请问一题法学大意的题目
以下何者并非我国大法官解释促成法律变迁的实例?
A大法官解释认为违警罚法违反宪法第8 条保障人民身体自由之规定,促成了违警罚法的废止
B大法官解释认为民法「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亲权之行使,父母意見不一致时,由父优先行使」之规定违
  宪,促成了民法亲属编的修正
C大法官解释认为最高法院关于夫妻间「不堪同居之虐待」之判例违宪,促成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
D大法官解释认为警察之「臨检」在法律上欠缺关于其要件、程序及人民寻求救济之规定,促成了「警察
  职权行使法」的制定

因为我的课本有写
大法官解释促成法律变迁之实例如:
认为违警罚法违反宪法第八条之规定,促成了违警罚法之癈止;认为最高法院关于夫妻间不堪同居之虐待之判例违宪,促成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认为警察之临检在法律上欠缺关于其要件,程序及人民寻求救济之规定,促成了警察职权行使法的制度


这题答案是C
那么我课本中这段文章是否写错了@@”””
我是买程怡老师M30的课本,请教大大是否知道这段错了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10-14 22:03 |
魔力小樱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知道有没有大大看的出怪怪的地方呢..................
还是有上程怡老师的课的大大可以帮忙问一下吗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10-14 23:31 |
johnkeybo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老师讲地

课本内的叙述有误   请更正之

选择题的答案是 C   其是对地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TWNIC-TW | Posted:2008-10-14 23:36 |
魔力小樱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大大回答
那老师有补充其它例子吗?
还是把B的答案换过去勒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10-14 23:52 |
pinkrabbit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提出问题~
不然我真的没发现哪里有怪异之处~
我果然还没有读熟 表情


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0-16 09:57 |
m30186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5 鲜花 x8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请给我花以示鼓厉 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0-17 04:47 |
kilang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8 鲜花 x18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应该是没有C选项的事情吧

我查到的解释文并没有说判例违宪

解 释 文:  

维护人格尊严与确保人身安全,为我国宪法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之基本
理念。增进夫妻情感之和谐,防止家庭暴力之发生,以保护婚姻制度,亦
为社会大众所期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款所称「不堪同居
之虐待」,应就具体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严重性
,斟酌当事人之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关系之
维系以为断。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
尊严与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谓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
字第四五五四号判例谓:「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固得请求
离婚,惟因一方之行为不检而他方一时忿激,致有过当之行为,不得即谓
不堪同居之虐待」,对于过当之行为逾越维系婚姻关系之存续所能忍受之
范围部分,并未排除上述原则之适用,与宪法尚无抵触。


以艺术充实生活,以智慧涵养人生
生活的依据为何:
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10-19 01:0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83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