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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不要說的那麽難聽嗎,我們是靠紅包辦事,估計你也是道聽途說的吧
現在大陸的法律制度在不斷的完善中,可能也會有問題。但絕對不會是靠紅包辦事了
希望台灣的朋友可以多多的了解大陸,而不僅僅是從你們的官方那裏。

說實在我感覺兩岸以後關係一定會越來越緊密,法律也有必要相互交流,很高興有大陸同胞提貴方的看法.
國家法律制度演變也是漸進的,台灣法律在老蔣時代叫軍政時期-愛怎麼介入都可以,小蔣雖然叫憲政時期-(判輸的叫法官收紅包,我相信不一定),但法官制度真正透明化是李登輝時代,軍法官轉任法官變少,年輕的考上去,可是有人大老居然在88年公開:(法院是國民黨開)難怪89年姓陳的會上去,透明度愈高自然愈公平,大陸目前透明是跟台灣差很多,自然有很多誤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0-11 1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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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的不同應該很少反映在規範的內容上,而是在實體運作上的不同。

以「刑法」而言,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都會規範「殺人罪」,從法條文內容而言,應該基本上相同。然而,在審判上,大陸法系由於依賴成文法典以及法官對於法律的詮釋,幾乎每一個個案,都憑個案承審法官對事實認知與法律的詮釋來判決;然而,在英美法系而言,法條文當然基礎,但是會有更大量的判例與判決先例,來拘束法官對於法律的詮釋。

所以從成文法典與判例的多寡、約束法官對於個案法律適用的能力,這一些法律運作上的差異,較能看出兩大法系運作思維的不同。至於說規範內容的差異,實在很少。

這也反映在另外一個法律運作的實務,例如說法律所未直接規範的事情,而人民有爭端,向法院提出判決請求。英美法系可能因為沒有法條文以及判例的規範,而直接不予處理(無罪或被告勝訴);然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則有可能藉由法官的解釋而擴張法律的適用,進而將未直接規範的事項定位於最接近的法律而適用之。當然,為了避免過於恣意,在刑法方面會嚴格的禁止刑法條文擴張解釋。

另外一個法律規範會出現最大差異的地方,在於行政法規。可是這並非英美法系或大陸法系的差異,而在國家體制的差異,例如美國的聯邦政府制度,各州政府會有不同的行政規範,而台灣的行政法規也與中國大陸的行政法規,有顯著的不同,原因一樣是因為中國的行政體制與台灣是截然不同的。

最後,台灣的法律規範主要參考大陸法系國家,是因為大陸法系法典化的特色,使引入法律的時候,較為容易;若要引入英美法系的法律,則必須連相關判例也一併引入,對於法律制訂而言,會非常瑣碎。但是英美法系的高度彈性與大量的判例,對於修正成文法典的缺陷,有很大助益。

回到主題,台灣跟中國的法律差異,整體而言其實是非常大的,因為法律的領域中,最多、最複雜的,仍然是屬於「行政法規」,我們所熟知的民法、刑法、商法等,差異看起來很小,然而這幾部法律佔整個法律領域的比例,是較低的。行政法律、行政命令、行政規則、行政管制法規,這些法規的數量,是民、刑法律的數倍。同屬大陸法系,只是讓台灣與中國的法律都呈現法典化的外觀,在整體法領域內容而言,還是差異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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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0-12 0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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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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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21樓的說法
大陸的行政法相對還是比較落後的,這點大陸法律界都認識到了,也正在改變
國家的基本政策也是越來越強調依法行政 依法治國
並且在行政訴訟法的完善後 ,相繼制定了 行政處罰法 行政許可法
總之,作爲一個生活在大陸的人來說,我認爲我們的法律制度在一天天完善。
接20樓 談談感想,自從有了司法考試,司法機關已經把司考作爲進入這一行業的專業考試,擁有良好知識水平和法律專業知識的年輕人在不斷加入
從國家領導人來看也可以看出,上次選舉的政治局委員就第一次出現法律專業的。
可能有人會奇怪,一般別的國家搞政治的都是 法律 社會係出身,但大陸一直以來都是理科壟斷國家的領導地位,最近已經有了法學係的加入,從一個側面也可以看出大陸下一步的走向



ps: 感謝台灣朋友的熱烈討論,希望更好的加強了解,加強學習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天津 | Posted:2008-10-12 1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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