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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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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6年原住民 三等民法 14题

甲将一批钢筋设定质权于乙 不料丙误拿该批钢筋与自己之其它建材兴建成钢筋混泥土之A屋
下列叙述 何者不正确

A. 甲丙依材料之价值共有A屋之所有权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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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8-05 03:31 |
飞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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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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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你的争点为何?
A的正确答案应为丙依材料之价值A屋之所有权,因为A屋为丙所有,
故依第八百十一条
  动产(材料)因附合而为不动产(A屋)之重要成分者,不动产所有人(丙),(丙)取得动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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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0 (by 巧剪人间情) | 理由: 大放送!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0-05 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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