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50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044637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NCC委員會議通過許可愛爾達公司申請經營Hito體育台
NCC委員會議通過許可愛爾達公司申請經營Hito體育台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31)日第251次委員會議通過許可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經營Hito體育台等5個體育頻道,該5個頻道初期規劃在中華電信公司MOD播出,並於北京奧運期間轉播體育賽事,以服務關心奧運體育賽事的觀眾。
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請經營Hito體育1台至Hito體育7台。其中Hito體育1台及Hito體育3台節目表安排相同,Hito體育2台及Hito體育4台節目表安排相同,但Hito體育1及2台播放為HD高畫質體育節目,Hito體育3及4台播放為SD一般畫質體育節目。經NCC審查後,針對節目內容重複之頻道以發給單一執照為原則,故本次會議決議發給該公司5紙頻道執照。該公司於營運計畫中針對節目規劃強調提供優質、具娛樂性與專業性的體育節目、運動賽事。預定播放平臺除中華電信公司MOD外,未來亦不排除在其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播出。
NCC表示,對於Hito體育台此類非無線非衛星頻道之經營型態,為符合通訊傳播基本法第7條有關政府應避免因不同傳輸技術而為差別管理之規定,仍應準用衛星廣播電視法取得相關頻道事業執照以為管理。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9條第3項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為符合黨政軍退出媒體規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原持有該公司股份部份(約佔31.72%)均已出清,並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惟檢視其股權結構尚有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等透過轉投資持有少量股份(經由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雖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解釋,非屬政府資金投入,無牴觸衛星廣播電視法第9條第3項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規定,惟基於NCC組織法第1條應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對於本案可能涉有黨政軍之影響力,仍應儘可能排除,爰此,NCC要求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3個月內就其股東之一(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廣義政府機構持股涉及牴觸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立法意旨疑慮部分,以適當方式予以排除。
此外,奧運賽事之轉播有其期間性,但本案頻道執照效期為6年,NCC表示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既取得頻道執照,即應依頻道節目規劃持續經營並提供同類運動節目供訂戶收視;如未依規定繼續經營,依法須負相關責任。
表情 表情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7-31 21:4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4941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