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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y0512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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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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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求教今年的民法选择题5题~~
1.下列何者不属于民法第§184第一项前段的侵害他人「权利」?

a甲开乙的玩笑,以大锁将乙的机车锁住
b甲未得乙的允许,将乙的电池电量使用耗尽
c出卖人甲违约将物品卖给他人,致使买受人乙遭受损害
d甲未得乙的同意,擅自使用乙的房屋

(答案是c,为什么呢?又该如何判断呢?)

2.关于选择之债,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原则上债权人有选择权(§208)
b数宗给付中,有给付不能者,债之关系仅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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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7-19 21:12 |
arel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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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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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下列何者不能设定抵押权?a违章建筑 b 汽车 c土地之应有部分 d采矿权

(答案是a,为什么不是b呢,不是「动产」才不能设定抵押权吗?)

答:a 违建没法办所有权第一次登记,那抵押权如何设定,故A
b为动产~ 有动产抵押权~ 不过并不是规定在民法,而是"动产担保交易法" 这个法之中


我们政府真是学人精~啊~~~~~~
哦~我的天呐~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样有败部复活的机会~"~

人生如雾亦如梦 缘生缘灭 还自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07-20 15:25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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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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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何者不属于民法第§184第一项前段的侵害他人「权利」?

a甲开乙的玩笑,以大锁将乙的机车锁住
b甲未得乙的允许,将乙的电池电量使用耗尽
c出卖人甲违约将物品卖给他人,致使买受人乙遭受损害
d甲未得乙的同意,擅自使用乙的房屋

(答案是c,为什么呢?又该如何判断呢?)


请求权基础包括契约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abd基本上均为侵权行为(侵害乙对其物>机车,电池,房屋之所有权>得自其处分收益之权利)
b还有不当得利
d有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c出卖人甲"违约"将物品卖给他人,致使买受人乙遭受损害>违反契约
甲乙间订有契约,故甲违反契约,
乙依债务不履行向甲请求损害赔偿而非基于侵权行为索赔

184之权利,主要为所有权,一般不包括债权


熊熊只想到这些 表情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7-25 11:46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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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社团法人有A、B、C、D四位董事,章程明定对外代表法人之董事为A、B两位董事,惟就此事项尚未办理登记。C董事代表甲法人与乙订定土地买卖契约。关于C董事行为之效力,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甲不得主张该行为并非法人之行为
(答案是B,可是依据民法§27第三项为什么答案不是A呢?)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数人者,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对于董事代表权所加之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董事代表甲法人与乙订定土地买卖契约,因甲社团法人虽章程明定对外代表法人之董事为A、B两位董事,惟就此事项尚未办理登记。故C董事基于民法§27第二项其代表行为仍属有效,即甲不得主张该行为并非法人之行为.(A之选项"无效"为错误)

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意指"行为有效"

表情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7-25 11:57 |
lucky0512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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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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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嗯...高手讲的那几题都有帮我解到,多谢倾 囊相受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7-25 13:37 |
云踪飘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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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我爱布布于2008-07-25 11:46发表的 :
1.下列何者不属于民法第§184第一项前段的侵害他人「权利」?
a甲开乙的玩笑,以大锁将乙的机车锁住
b甲未得乙的允许,将乙的电池电量使用耗尽
c出卖人甲违约将物品卖给他人,致使买受人乙遭受损害
d甲未得乙的同意,擅自使用乙的房屋
.......

---------------------------------------------

试问:侵害债权是否构成民法184条第1项后段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2008-07-25 19:43 |
云踪飘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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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选择之债,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原则上债权人有选择权(§208)
b数宗给付中,有给付不能者,债之关系仅存在于余存之部分
c以上皆非
(答案是b,我想请问b答案「数宗给付中,有给付不能者,债之关系仅存在于余存之部分」,其叙述要表达的是什么意思呢?何以是正确的呢?)

-----------------------------------------------------

例如:甲有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汽车A、B、C三辆,乙欲向甲买车,双方约定由乙选定其中一辆为给付(数宗给付),

      不料B 车于订约后灭失(给付不能),故甲只能就A、C两辆车中选择一辆交付给乙(债之关系仅存于余存之部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2008-07-25 20:53 |
lucky0512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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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另一位大大的解说,真是太感恩了~~~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7-27 21:01 |
panda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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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债权,从184I后段要件上来看,限于故意;基本上我赞同"过失"不可能去侵害债权,所以我认为债权能够成为184I后段所保护的利益客体。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8-07 2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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