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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ys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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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考铨高手请进~加给问题
请问 加给办法 第五条

在96.5.15修法 以前,权理人员规定   依权理之职务「在职务列等表上」所列最低职等支给

在96.5.15修法 以后,权理人员改成   依权理之职务 所列最低职等支给

说这样符合同工同酬防洗官,为什么呢? 从法条哪里看得出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8-06-19 07:57 |
da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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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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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洗官是第5条第1项第2款,你引成同条同项第1款了
第5条第1项规定如次:

职务加给、技术或专业加给,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铨叙审定职等支
给:
一、权理人员依权理之职务所列最低职等支给。
二、铨叙审定职等高于所任职务所列最高职等者,其职务加给依所任职务
  所列最高职等支给。

第1款权理人员跟洗官一点关系也没有,这款规定并没有实质修正,只作了文字修正
实质意义并未改变

而第2款,则是防止洗官,以前公所课长都8等,然后秘书9等,依旧法规定,
就发生课长轮流去当秘书,等铨叙合格实授9等了,再回任课长,
结果发生一堆人占8等课长缺,却都能领9等专业加给和9等主管加给的不合理现象
大家戏称此情形为"洗官"

规定修正后,9等的人再去占8等主管缺,只能领9等专业加给+8等主管加给(主管加给是职务加给的一种)

而在规定修正前降调的人,继续让他们有3年过渡期继续领9等专业加给和主管加给,但3年后,专业加给还是9,主管加给就变8了

此过渡规定在第5条第3项,文字如次:
铨叙审定职等高于所任职务所列最高职等,并以依铨叙审定职等支给职务
加给有案者,在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本条文修正施行后三年内,
仍依其铨叙审定职等支给。

以上,了解了吧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0-27 0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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