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11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inshaw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法學大意]請問一題監理法學大意的問題?
Dear all:
這是今年監理的法學大意其中一題,對這題不是很了解,為什麼答案會是B呢?

11.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4-28 11:57 |
martylovesu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民法
第六十六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第六十九條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第七十條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第四百二十一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因為果樹是土地的定著物,為不動產。「未分離」的果實為該不動產之出產物,也是不動產之部分。
因此果樹與「未分離」的果實,所有權皆歸乙。
果實與果樹分離後,依六十九條,稱天然孳息,本於四百二十一條之租賃契約以及七十條,甲為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因此分離後的果實歸甲所有。

這是不才的歸納與理解,不知道有沒有錯,供您參考


[ 此文章被martylovesu在2008-05-04 05:19重新編輯 ]


有筆有劍有肝膽,亦狂亦俠亦溫文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4-30 00:31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補充說明

因為66條
所以果樹成為土地之重要成分
果實因尚未分離而成為土地之部分

不管是誰種的果樹果實
除非有其他物權存在於該土地(如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
否則果樹果實之所有權仍為土地所有人"乙"所有

租賃權只是債權

甲因為與乙間有421條存在
而取得果樹果實之"收取權"
並非擁有果樹果實之所有權


這又牽涉到原物主義與生產主義
對於69條
學者通說為原物主義(所有權人>乙)
如果是生產主義的話
那就是種樹的甲了 表情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30 15:56 |
winshaw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終於了解了,謝謝兩位前輩大大的指導,太感謝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5-03 21:51 |
jinmo444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6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覺得這題答案,有一點點牽強
我的直覺會覺得應該就是甲的,
完全沒有想到先是乙的,甲再跟乙請求!!!!

資歷太淺了,我看來還得再加強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8-05-04 00:38 |
martylovesu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jinmo444於2008-05-04 00:38發表的 :
我覺得這題答案,有一點點牽強
我的直覺會覺得應該就是甲的,
完全沒有想到先是乙的,甲再跟乙請求!!!!

資歷太淺了,我看來還得再加強 表情

不要氣餒,直覺選甲應該蠻正常的,我一開始也是想不通。

雖然我知道未分離的果實算是不動產的一部份。
但是問到未分離果實的所有權就開始動搖了...
如果歸乙所有,那甲不就是天字號第一冤大頭了嗎?

因此特地去查答案,發現考選部的答案的確是乙

找資料出來看,想了很久才懂
後來在高點的律師講義裡有翻到,類似的觀念解析
因為這題在民國79年司法官特考有考過問答題

如果能一眼看穿爭點,應該是司律程度囉~
呵呵,聽我這樣講,有恢復一點信心了嗎?


有筆有劍有肝膽,亦狂亦俠亦溫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5-04 05:4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50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