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16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cott2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刑事诉讼法---再审权人的定义,问题讨论。
下列何者是刑事诉讼法赋予犯罪被害人之权力?(95初等)
A提起告诉
B提起公诉
C提起再审
D押被告
答案:A........我觉得C也是吧
以下两法条指出检察官.受判决之人.自诉人(犯罪被害人)
有读刑事诉讼法的人给点意见吧:)

427(声请再审权(一)-为受判决人利益)
为受判决人之利益声请再审,得由左列各人为之:
一、管辖法院之检察官。
二、受判决人。
三、受判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决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
  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

428(声请再审权人(二)-为受判决人不利益)
为受判决人之不利益声请再审,得由管辖法院之检察官及自诉人为之;但
自诉人声请再审者,以有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为限。
自诉人已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条第一项所列得为提起
自诉之人,为前项之声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19 16:16 |
flyghost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7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程序有独立的地位

受判决之人.~~>指犯罪行为人,非犯罪被害人

自诉人(犯罪被害人)~~>
除非犯罪被害人开启自诉程序,要不然程序进行多由检察官进行
且若提起自诉而可提再审亦限422条第1款的情况,
并不像检察官全面性一般符合再审事由均可提起,故非其权利

嗯嗯~~应该是这样呗~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 (by 巧剪人间情) | 理由: 感谢答案提供解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19 17:0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215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