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请问民法债权让与的问题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34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loudlongsky
级别:
小人物
x0
x16
分享:
▼
x
0
[问题讨论] 请问民法债权让与的问题
请问一下民法第294条,关于债权让与问题:
甲对乙有新台币100万元的债权,双方有不得让与之特约,
但甲仍擅自将该债权让与不知情之丙,其让与之效力如何?
A、效力未定
B、须经乙之承认始生效力
C、有效
D、无效
这题我答D,但答案是C !
请问到底答案是什么?
x
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8-01-06 16:48 |
mattyruru
级别:
初露锋芒
x0
x21
分享:
▲
▼
试着回答,若有错误请指教^^
民法第294条:
债权人得将债权让与于第三人。但左列债权,不在此限:
一、依债权之性质,不得让与者。
二、依当事人之特约,不得让与者。
三、债权禁止假扣押者。
前项第二款不得让与之特约,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丙不知情(善意第三人),所以有效。
x
0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8-01-06 17:01 |
cloudlongsky
级别:
小人物
x0
x16
分享:
▲
▼
感谢回答~
其实我想知道的是 问题背后的问题 QBQ..
依法条上来看,对丙的确是有效,
但若此题为申论题的话,
债务人乙可以对债权人甲主张何种权利?
又甲乙间已有不得让与的特约了,那丙向乙要钱时,
乙可否依此特约而不屡行债务?
再次感谢各位~~
x
0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8-01-06 17:13 |
geton
级别:
小人物
x0
x27
分享:
▲
甲乙间不得让与特约
丙向乙要钱时
乙可依此特约于未受甲通知前不屡行对丙债务
按
债权乃相对权 甲乙间新台币100万元的债权固有不得让与特约
惟
甲将该新台币100万元的债权 让与(准物权行为;民900参照)不知情之丙
其效力自属有效
倘有错缪 尚祈指正为是
x
0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1-06 22:06 |
MyChat 数位男女
»
国考&法律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473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