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71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easygodkimo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鮮花 x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考情資訊] 考試院會通過刪除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體格指標規定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經考試院會通過刪除體格指標規定
【2007/12/27更新】
考試院院會今(27)日通過考選部所提「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各業別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表(鐵路部分)」修正案。考選部長林嘉誠表示,本項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係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本特考特用之旨,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求擬訂。經邀集相關機關再予檢討,本項考試體格檢查標準所列體格指標項目無限制之必要性,為保障人民應考試之權利,實踐就業機會平等原則,並落實就業服務法第5條之立法精神,修正刪除本項考試體格指標之規定。
考選部表示,本項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修正案經考試院於今日修正通過,將於考試院完成發布程序後,立即登載於該部網站(http://www.moex.gov.tw),以供查詢,並適用於97年鐵路特考。考選部同時表示,鐵路特考及公路特考將於明(97)年4月中旬舉辦,並於同年1月8日至17日開始報名,屆時歡迎有志從事公職之優秀青年踴躍報考。


表情 早就該刪除,還有海關的也要刪除,警察的也要刪除....太胖太瘦者考上後單位自行實施減肥及增胖
計劃,合格者才準上工這不就好了.惡法亦法才是殘害人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7-12-27 15:41 |
jadegod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是哦,雖然這樣比較公平
不過呢,對手又增加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2-27 20:57 |
suchiahui51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覺得這才是符合公平原則~
畢竟如果連國家考試都喪失這個原則
我們還有什麼可以相信的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7-12-27 20:59 |
misasa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前一陣子台鐵網站不是還針對報載太胖太瘦ㄉ限制鬼扯了一大篇刊在它們台鐵首頁嗎?現在看起來真是諷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27 21:17 |
jadegod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suchiahui511於2007-12-27 20:59發表的 :
我覺得這才是符合公平原則~
畢竟如果連國家考試都喪失這個原則
我們還有什麼可以相信的 表情

公平原則!?要以誰的論點為基準?
我認同它取消體重限制的措施
畢竟能力與體重並不相關(正常的認知)

但是,既然它有這種的限制
那就表示過重或過瘦的人
在它們原先的認定裡是不合適的人(工作上)
也就是說,它們覺得這些工作不適合過重或過瘦的人去做

以台鐵的立場而言
讓不適任的人進來工作,公平嗎?(阿扁的經典口吻)

搞不好,因為這種緣故
其他人要幫忙分擔不適任人的工作
(減肥或增重要多久?這段時間的工作怎麼辦?)
對其他在台鐵工作的人而言
這又公平嗎?(阿扁的口吻加上手勢)

好啦,我承認
我寧願對手少一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2-28 10:3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048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