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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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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资讯] 96.12.06修正「地方行政机关组织准则」
考一般民政的朋友请注意
96.12.06 内政部令:修正「地方行政机关组织准则」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 0960187931 号令修正发布第 5、14~17 条条条文

第 5 条   地方行政机关依下列规定,分层级设机关:
一、直辖市政府所属机关以分二层级为限,其名称如下:
  (一)局、处:一级机关用之。
  (二)处、大队、所、中心:二级机关用之。
二、县(市)政府所属机关以分二层级为限,其名称如下:
  (一)局:一级机关用之。
  (二)队、所:二级机关用之。
三、乡(镇、市)公所所属机关以一层级为限,其名称为队、所、馆。
前项第一款所属机关以协调统合业务或处理特定事务,采合议制方式运作者,其名称定为委员会。
第一项所属机关,依法律规定或因性质特殊,得另定名称。




第 14 条   县(市)政府置县(市)长一人,对外代表该县(市),综理县(市)政
        ,县长并指导监督所辖乡(镇、市)自治;置副县(市)长一人,襄助县
        (市)长处理县(市)政,职务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
        万人以上之县(市),得增置副县(市)长一人,均由县(市)长任命,
        报内政部备查。
        县(市)政府置秘书长一人,由县(市)长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免之。



96.12.06 内政部令:修正「地方行政机关组织准则」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 0960187931 号令修正
发布第 5、14~17 条条条文



第 5 条   地方行政机关依下列规定,分层级设机关:
      一、直辖市政府所属机关以分二层级为限,其名称如下:
      (一)局、处:一级机关用之。
      (二)处、大队、所、中心:二级机关用之。
      二、县(市)政府所属机关以分二层级为限,其名称如下:
      (一)局:一级机关用之。
      (二)队、所:二级机关用之。
      三、乡(镇、市)公所所属机关以一层级为限,其名称为队、所、馆。
      前项第一款所属机关以协调统合业务或处理特定事务,采合议制方式运作
      者,其名称定为委员会。
      第一项所属机关,依法律规定或因性质特殊,得另定名称。



第 14 条   县(市)政府置县(市)长一人,对外代表该县(市),综理县(市)政
      ,县长并指导监督所辖乡(镇、市)自治;置副县(市)长一人,襄助县
      (市)长处理县(市)政,职务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
      万人以上之县(市),得增置副县(市)长一人,均由县(市)长任命,
      报内政部备查。
      县(市)政府置秘书长一人,由县(市)长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免之。



第 15 条   (市)政府一级单位为处。
      县(市)政府一级单位及所属一级机关,依下列规定设立:
      一、县(市)人口未满五万人者,不得超过十五处、局。
      二、县(市)人口在五万人以上,未满二十万人者,不得超过十六处、局
          。
      三、县(市)人口在二十万人以上,未满四十万人者,不得超过二十处、
          局。
      四、县(市)人口在四十万人以上,未满七十万人者,不得超过二十一处
          、局。
      五、县(市)人口在七十万人以上,未满一百万人者,不得超过二十四处
          、局。
      六、县(市)人口在一百万人以上,未满一百二十五万人者,不得超过二
          十五处、局。
      七、县(市)人口在一百二十五万人以上者,不得超过二十六处、局。
      县(市)政府一级单位及所属一级机关,其编制员额依下列规定设置:
      一、县(市)人口未满五万人者,不得低于十人。
      二、县(市)人口在五万人以上,未满二十万者,不得低于十五人。
      三、县(市)人口在二十万人以上者,不得低于二十人。
      第二项县(市)政府所属一级机关不得超过七个;县(市)政府所属二级
      机关得依业务性质,于所辖乡(镇、市、区)分别设立之。



第 16 条   县(市)政府一级单位主管及所属一级机关首长,除主计、人事、警察、
      税捐及政风之主管或首长,依专属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总数二分之一,
      得列政务职,其职务比照简任第十二职等,其余均由县(市)长依法任免
      之。
      县(市)政府一级单位或所属一级机关,除警察机关得置副首长一人至三
      人外,其余编制员额在二十人以上者,得置副主管或副首长一人,襄助主
      管或首长处理事务,均由县(市)长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或各专属人事管理
      法律任免之。



第 17 条   县(市)政府一级单位下设科,最多不得超过七个;其所属一级机关下设
      科,科之人数达十人以上者,得分股办事;其所属二级机关下得设课、股
      、组、室,最多不得超过八个。
      县(市)政府所属一级机关为执行业务需要所设派出单位之名称,不适用
      前项规定。
      医院及警察、消防机关,不受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7-12-13 1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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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很实用~~~
谢谢分享 表情


我叫单(ㄕㄢˋ)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14 06:59 |
cb255652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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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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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2-01 20:00 |
CAT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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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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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大.....
今年一定要考上啦~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8-02-04 11:47 |
moto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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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大提供此讯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3-02 1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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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花在哪里.
成就就在哪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1-03 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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