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最近
攻略密技(..
-最近浏览-
苍穹霸主2..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攻略密技(..
-最近浏览-
苍穹霸主2..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民法物权之公同共有与地役权问题 (已解决)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437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9300913
级别:
小人物
x29
x57
分享:
▼
x
0
[问题讨论] 民法物权之公同共有与地役权问题 (已解决)
第 829 条
公同关系存续中,各公同共有人,
不得请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
第 830 条
公同共有之关系,自公同关系终止,或因公同共有物之让与而消灭。
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关于共有物分割之规定。
我大概知道公同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差别
但829说:不得请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830又说: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那是什么情形才会分割,是遗产吗?
另外,地上权和地役权看很久还是看不懂,可以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吗?
谢谢大家解惑
[ 此文章被m9300913在2007-11-15 19:19重新编辑 ]
「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为者亦若是。」
x
0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7-11-14 12:17 |
达人村惟禄
级别:
小有名气
x21
x616
分享:
▲
▼
土地法 第34条之1
共有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其处分、变更及设定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或典权,应以共有人过半数及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其应有部分合计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数不予计算。
共有人依前项规定为处分、变更或设定负担时,应事先以书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书面通知者,应公告之。
第一项共有人,对于他共有人应得之对价或补偿,负连带清偿责任。于为权利变更登记时,并应提出他共有人已为受领或为其提存之证明。其因而取得不动产物权者,应代他共有人申请登记。
共有人出卖其应有部分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价格共同或单独优先承购。
前四项规定,于公同共有准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协议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请该管直辖市、县 (市) 地政机关调处。不服调处者,应于接到调处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司法机关诉请处理,届期不起诉者,依原调处结果办理之。
可以研究一下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weifan) | 理由:
热心回覆奖励
达 人 村
国 考 地 图 总 揽
x
0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
2007-11-14 12:24 |
达人村惟禄
级别:
小有名气
x21
x616
分享:
▲
▼
不能分割的情形
土地法 34 条
直辖市或县 (市) 地政机关于其管辖区内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经济情形,
依其性质及使用之种类,为最小面积单位之规定,并禁止其再分割。
前项规定,应经中央地政机关之核准。
土地登记 第 65 条 第二项 第二款
二、共有物分割登记,于标示变更登记完毕者。
一般来说,共有物预作分割,都会先作标示分割,在作分割登记,可以同时办理
达 人 村
国 考 地 图 总 揽
x
0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
2007-11-14 12:29 |
m9300913
级别:
小人物
x29
x57
分享:
▲
▼
不好意思,还是看不懂,
民法明明就是「不得请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土地法又说「共有人不能自行协议分割者」,所以原则上可以协议分割是吧
那不是自相矛盾,还是说"请求"和"协议"是不一样的
「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为者亦若是。」
x
0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7-11-15 11:00 |
达人村惟禄
级别:
小有名气
x21
x616
分享:
▲
以土地法为主
达 人 村
国 考 地 图 总 揽
x
0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
2007-11-15 13:20 |
MyChat 数位男女
»
国考&法律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77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