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98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oabearoa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8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鬼话] [转贴]血玉镯子
血玉镯子

  又是一年的上元灯会来临了,往年这个时候,他会陪她一起赏花灯、逛花市、猜解灯谜,尽情的享受着夫妻间的恩爱与温情,可是今年却独独只有她一个人。孤零零的走在大街上,周围的人嬉笑着,洋溢着喜悦与幸福,可是这喜悦却不属于她,因为他不在她身边。

  从儿时起他与她每年都会一起游灯会。他曾说,他要娶她做他的新娘,永远的和她在一起,陪她一起看花灯。后来,他们长大了,他高中了状元,他上门提亲,她就真的成了他的新娘。

  算起来,嫁给他有十余年了吧。十年来夫妻间恩恩爱爱、相敬如宾,他一直对她疼爱有加。可是不知从何时起,他不常回家了,偶尔回来一次,也是匆匆而来,匆匆离去,话都和她说不上几句,更别说什么温存体贴了。

  他的解释是官府中事务繁忙,无暇兼顾家里。她并不相信,可是也没有多说什么。一个月前,他竟对她说想要纳妾,口气不容置疑,其实她早听说他在外面娶有外室,只是一直没有向她说明,此次提起,不过是向她打个招呼而已。

  她没有像泼妇一样的大吵大闹,只是在心中暗暗的埋怨,怨他的薄情,叹自己命苦。

  路边的小贩热情地招呼着客人,她不自觉地走向一个货郎的货摊。

  随手拿起一面镜子来看,望着镜中的自己,不由得叹息。也难怪他会变心。嫁他十余年了,想来已是三十多岁的人了,年华已去,容颜已衰,肌肤在不似从前那般雪俏;低头再看看自己的身段,已有些发福,从前的杨柳细腰已无处可寻,真的是人老珠黄了。

  「夫人,想让自己永远年轻貌美吗?」一个声音问道。

  她不由得一颤,抬头一瞧,正是货郎。货郎戴着一顶斗笠,压得低低的,她看不清他的脸,只是感觉到了他的那双眼睛,眼神怪怪的。

  「青春已逝,还找得回来吗?」她略带凄凉的说。

  「可以。」斗笠下传出声音。「我有一件东西可以使您恢复往日的青春。」

  一只带有红点的玉石镯子出现在她面前。

  「打造这只镯子所用之玉叫血玉,看到镯子中的红点了吗,它可以不断的长出红色的血丝,直至整只镯子变为红色,佩戴它可使您再现二八年华时的美丽容颜和绰约身姿,而且十日内必有效果。」

  她有些犹豫,单凭这么一只玉石打造的镯子真的可以吗?她又有些心动,毕竟她是爱他的,希望能够挽回他的心。

  「多少钱?」她问「您不相信吗?」那货郎仿佛看透了她的心思。「您可以先拿去用,以后再付我钱。」

  试一下也无妨,毕竟这个诱惑对她来讲太大了。她接过了那只镯子,看着大小倒是很合适她的手腕,抬头再看时,发现货郎已不知去向。

  回到府中,她没有见到他,下人说他没有回来。

  卸下装束,一番洗漱完毕后,她准备休息了,可是仍不见他的影子,看来今夜又要度守空房了,她不由得心头一酸。

  梳妆台上,从那个神秘的货郎那里得来的镯子放在哪里。这东西真的可以帮她吗?她一边想着,一边起身去拿那镯子。果然不是用一般的玉所制,这镯子看起来晶莹剔透似透明一般,再细细看来确有一个豆粒大小的红点,红的似血一般,周围隐隐现有几处细丝。这大概就是那可以生长的血丝了,难怪叫做血玉。

  轻轻的将那镯子往手上套去,那镯子仿佛有吸力,一下子就戴了上去,好像是镯子自己戴到手上去的。

  感觉冰冰的,似有一股凉气从手腕直沁心肺,不知明早起来会是怎样的。她想着想着,不知不觉地睡着了。

  次日醒来,头一件事便是拿过镜子来照。似乎没有什么变化,肤色依旧暗淡,身材还是那样略显臃肿,还是老样子,心中不由得有些失落,转念一想,仅仅只是戴了一晚而已,效果岂会如此明显?再等等吧,那货郎不是说,十日之内必有效果吗。自己未免也太心急了一些。

  随后几日忙于料理家中事务,竟忘记了这件事情。他不回家,大大小小的事都得她担着。

  十余日后,无意中看到手上的镯子,这才想起这件事。看那镯子,血丝似乎比刚带上时长了一些,连忙取过镜子来照,果然肤色不似前几日那般,白皙了一些,心中不由暗喜,这玉果然有些效果。

  一月之后,血丝已涨到约有一寸多长,肤色渐渐由黑黄转为白皙,腰肢明显的苗条了许多。

  三个月后,血丝已布满了镯子的一半,肤色白皙可人,寻出做姑娘时的衣裙,竟可以轻而易举的穿上。

  这简直是件神物啊。

  这样的宝物确实是千金难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2-26 12:5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3653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