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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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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刑訴-上訴程序
被告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一審判決後,其父乙為其獨立上訴,後來乙生病死亡,無法傳喚其到庭陳述上訴要旨,法院應如何處理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06-30 22:18 |
office815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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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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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好像可以依職權或依聲請,為限制行為人甲,聲請特別代理人。
不知道這樣對不對。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7-01 14:32 |
c912089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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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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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太曉得你是要考五等還是四等以上的~我就把學說都列出來囉
此題的爭點在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爲其利益獨立上訴後,卻不幸死亡,第二審無法命<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法院應如何判決?對此,最高法院64年7月1日第三次刑庭決議(三)討論如下:

【甲說】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之要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五條定有明文。審判長如未命上訴人陳述其上訴要旨,而上訴人亦未自行陳述者,其上訴範圍自無從斷定,與言詞審理之要求未能適合,其判決即屬違背法令。被告之父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後即死亡,如無人到庭陳述上訴要旨,案件勢將無法進行,應由被告之母或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之監護人承受訴訟,命承受訴訟之人陳述上訴要旨,否則第二審判決為違法,應認為第三審上訴有理由,將第二審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

【乙說】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提起上訴,係為被告而上訴,如撤回上訴,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非得被告之同意,不得為之。被告之父提起上訴後死亡者,為免訴訟程序無法進行,應視被告為上訴人,命其陳述上訴之要旨,否則第二審判決為違背法令,應認為第三審上訴有理由,將第二審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

【丙說】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行使其獨立上訴權,應以其法定代理人之身份存在為前提,被告之父提起上訴後死亡者,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既不存在,其獨立上訴權亦喪失,第二審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規定,從程式上駁回上訴,竟從實體上判決,自屬違法,應將第二審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

【丁說】被告之父提起上訴後死亡者,其上訴人之主體顯已消滅,如檢察官及被告並未上訴,即無上訴人存在,應視為終結其訴訟,無庸加以裁判,第二審法院竟予以裁判,自係違法,應認檢察官之第三審上訴為有理由,惟祇得將第二審判決撤銷即可。

【戊說】被告法定代理人之獨立上訴權是否存在,應以上訴時為準,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上訴後,縱令死亡,並不影響其上訴之效力,第二審法院仍應予以裁判。又被告之父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後死亡,刑事訴訟法並無得由其他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之規定,而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獨立上訴權,係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之名義行之,與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所定原審代理人或辯護人之上訴,係以被告名義行之者迥異,故不得命被告之母或監護人承受訴訟,亦不能視被告為上訴人。況審判期日被告如已到庭,僅獨立上訴人未到庭者,實務上既不待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得依法判決,獨立上訴人死亡時,更無法命其陳述上訴之要旨,基於同一法理,似不必陳述上訴要旨,得依法判決。本題情形,應認檢察官之第三審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結論:此決議採戊說,按此一見解,本題上訴人乙雖死亡,但仍應依法判決
(ps.你的題目跟刑庭決議裡的主題好像歐~你有先看過這篇決議嗎?)


[ 此文章被c912089在2007-07-01 16:27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7-01 1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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