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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ty7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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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一些刑法上不懂的問題
我是上趙老師的刑總
可是我寄問題給他
他都沒回 表情
希望會的人
可以幫我解答 表情
請問
1.(保護主義中有一個為外國人攻擊台灣人,就是刑法第八條吧)那刑法第八條規定之外國人適不適用刑法對人的效力?

2.甲駕車撞死人,駕車逃逸成立三個犯罪責任:
    (1)271+15 or   (2)185之4+293
    ==>問題:這一題應是有義務吧,所以是不是應該用294才對?
       
3.甲晚上高速市區內飆車撞到乙,但甲駕車而去,乙死亡了。ans:271+15
  ==>問題:這不能算過失致死罪嗎(276)?構成要件過失的五要件不是都成立嗎?沒有185之4和294嗎?難到是只有甲把人乙特別丟到山中才算有185之4和294嗎?

4.妨果條件說意思是作為會發生結果,但不作為也發生結果嗎?妨果=防果?

5.考刑總的人,要背依法令行為不罰的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的六大要件背起來嗎?還是只要背法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就夠了?

6.罪責成立要件是有故意罪責、過失罪責、責任能力、期待可能性、不法意識這些嗎?還有別的嗎?


------------------------------------
謝謝大家的回答
都很詳細也
大家人都好好喔 表情
不知有沒有人會第六點和第四點


[ 此文章被betty721205在2007-06-11 14:09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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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霞客) | 理由: 我覺得你的問題都不錯耶~現在就等高手來解答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06-08 22:21 |
亮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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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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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保護原則 ,請先看刑法第七條,如果考到這種題目,是用法條是第 八條沒錯,但是是準用第七條。所以要回到第七條。所以關於外國人攻擊台灣人是否適用於我國刑法之效力,於刑法第八條有所規定,準用刑法第七條。於刑法第七條內容規定中,我國國民除刑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地外,於領域外犯罪,其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及當地法律有所處罰者,適用之。依照第八條之規定,則外國人於領域外攻擊我國國民,須為我國刑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之外,其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且當地法律有所規定者為限。
(5)六大要件只是公務員的客觀要件,故應須了解,才能判斷題目是否適用於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另外還有其主觀要件要判斷,就是法條內容:1.行為之意思出自於服從上級公務員之命令 2.執行命令之公務員不之命令違法者,才能阻卻違法。如悉知命令違法是否可阻卻違法則有不同的學說,實務上採取悉知命令違法,不得阻卻違法。
(6)關於罪責的部分,可以利用罪責三階段論做整理,就可以大致上整理出,罪責的要件,也可以清楚的判斷 實例題時的階段論證。
這是目前我念到的進度,能夠把你解答的。不知是否有回答道你的疑問。至於其他部分,我還沒念到,我才開始念書,希望可以幫得上忙。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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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霞客) | 理由: 用心回覆 值得獎勵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06-10 11:42 |
c912089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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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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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開車撞死乙,可能有兩種狀況
    1甲開車撞傷乙,乙之後才死的話:
    (1)成立刑法284條過失傷害罪(危險前行為),棄置不理讓甲產生監督者保證之地位,致乙死亡成立刑法殺人罪的不作為犯(刑法271+15),傷害跟殺人兩行為,應數罪併罰
    (2)甲撞乙的行為成立<過失致傷罪>,逃逸後乙死亡是<遺棄置人於死的加重結果犯>,非刑法185之4 的肇事逃逸罪(因為肇事逃逸罪無加重結果犯之規定),應論刑法294第二項遺棄致死罪,再把過失致傷與遺棄致死兩者數罪併罰
  2甲開車撞乙,乙當場死亡:
    甲應成立刑法276過失殺人罪或271條故意殺人罪(看甲主觀之犯意)與刑法185之4的肇事逃逸罪,兩者間數罪併罰
    回答如果有錯的話,麻煩指正,謝謝


[ 此文章被c912089在2007-06-10 21:3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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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霞客) | 理由: 讚!支持樂於幫人解答的版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6-10 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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